關於開展長城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貫徹落實《長城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長城保護基礎工作,我局決定開展長城認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在長城資源調查中登記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台、敵樓等各類長城遺產,我局均認定為長城。
二、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2011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在長城資源調查中已登記,但尚未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遺產報請我局予以認定。
三、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認定長城,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和附件(省級長城資源概述、長城資源認定申請表、已認定長城資源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版文件一式兩份。其中,本通知第一條所指的已認定的長城遺產應當填寫已認定長城資源登記表,本通知第二條所指的尚未認定的長城遺產應當填寫長城資源認定申請表,省級長城資源概述中對申請認定和已認定的長城遺產應當分別予以詳細說明,具體格式見本通知附件,並可從國家文物局網站www.sach.gov.cn下載格式電子文件。
四、兩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處的長城由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協商一致後報請認定;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原則上由組織調查的省份報請認定,但不涉及相關長城遺產所有權和管轄權歸屬。
五、我局將(委託長城資源調查項目組)組織專家對長城認定申請文件和附件進行審核,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現場審核。審核無誤的長城遺產由我局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專此。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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