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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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8〕224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为全面掌握全国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登记文物”)的公布和登记情况,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复查工作,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公室”)决定对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各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文物的公布和登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截至2007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每批该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纸质文本(原始文件原件、影印件或翻印件均可,翻印件名单的名称排列顺序应与公布文件一致),包括每一批政府公布文件和撤销文件的公布名单。

(二)“文革”后,一些地方对以前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重新认定、补充、变更、撤销后并予以公布,上报时以重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三)上述(一)、(二)要求以纸质文本报送。

(四)报送日期:2008年4月30日前。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一)截至2007年9月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每批该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纸质文件(原始文件原件、影印件或翻印件均可,翻印件名单的名称排列顺序应与公布文件一致),包括每一批的公布文件和撤销文件。

(二)“文革”后,一些地方对以前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重新认定、补充、变更、撤销后并予以公布,上报时以重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三)上述(一)、(二)要求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同一地区报送的电子文本内容必须与纸质文本内容相一致)。

(四)报送日期:2008年9月30日前。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名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651660 010—84626631(传)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联 系 人:赵永芬 姚丞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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