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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送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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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送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
辦普查函〔2008〕224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2008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文物普查辦公室:

為全面掌握全國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下簡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登記文物」)的公布和登記情況,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複查工作,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文物局普查辦公室」)決定對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各地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文物的公布和登記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一)截至2007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每批該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紙質文本(原始文件原件、影印件或翻印件均可,翻印件名單的名稱排列順序應與公布文件一致),包括每一批政府公布文件和撤銷文件的公布名單。

(二)「文革」後,一些地方對以前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重新認定、補充、變更、撤銷後並予以公布,上報時以重新公布的文件為準。

(三)上述(一)、(二)要求以紙質文本報送。

(四)報送日期:2008年4月30日前。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

(一)截至2007年9月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布每批該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紙質文件(原始文件原件、影印件或翻印件均可,翻印件名單的名稱排列順序應與公布文件一致),包括每一批的公布文件和撤銷文件。

(二)「文革」後,一些地方對以前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重新認定、補充、變更、撤銷後並予以公布,上報時以重新公布的文件為準。

(三)上述(一)、(二)要求以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同時報送(同一地區報送的電子文本內容必須與紙質文本內容相一致)。

(四)報送日期:2008年9月30日前。

請你單位接到本通知後,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限要求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單位名稱: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高原街甲2號文博大廈1305室

郵政編碼:100029

聯繫電話:010—84651660 010—84626631(傳)

電子郵箱:puchaban@sach.gov.cn

聯 系 人:趙永芬 姚丞

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代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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