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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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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910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文物局
2011年4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你区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艰苦努力,已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验收核定,你区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9545处(古遗址2991处;古墓葬4555处;古建筑172处;石窟寺及石刻55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253处;其他19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6003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3542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93处。

专此函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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