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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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核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910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文物局 2011年4月19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局: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你區普查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下,各地各部門密切配合、艱苦努力,已圓滿完成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的各項工作任務。
經過驗收核定,你區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9545處(古遺址2991處;古墓葬4555處;古建築172處;石窟寺及石刻555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1253處;其他19處)。其中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6003處,複查不可移動文物3542處。另登記消失不可移動文物93處。
專此函告。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統計表》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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