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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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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办发(1982)38号
1982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今年四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原国家城建总局召开了北京等二十个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 研究加快清退“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的华侨私房问题。在党的十二大期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中央办公厅高登榜同志、 国务院办公厅杜星垣同志又邀请了在京的有关省、 市负责同志就四月座谈会的情况和会议形成的《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再次进行座谈, 到会的同志一致表示要抓紧落实好华侨私房政策,至迟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

  现将九月十日《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和六月八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的情况报告》、 《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 这三个文件均已经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审阅批准,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 力争提前完成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半年, 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告一次。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

 

(1982年9月10日)

  九月十日下午、杜星垣、 高登榜同志在中南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座谈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问题。北京市副市长陆禹、天津市副 市长李中垣、上海市副市长杨堤、江苏省委书记韩培信、 浙江省委办化厅主任陈法文、山东省委书记王金山、 湖北省委副书记兼武汉市委第一书记王群、福建省委书记程序、 广东省委书记尹林平、广州市委书记欧初,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林修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谢北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季达等同成参加了会议。

  一、大家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各地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清退十年动乱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的工作都很重视, 抓得很紧,进展较快。江苏、山东已清退百分之七十以上,广东、 上海已清退百分之六十以上, 这四个省市都打算在今年年底至迟明年年底清退完毕。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较重, 他们打算明年先把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清退完。 其他省市也准备在落实私房政策中要先抓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争取尽快完成这一工作。

  二、多数同志认为,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与落实整个私房政策统盘考虑,但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具有数量小、影响大的特点, 因此应优先清退、抓紧落实。 大家基本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报告(以下简报《报告》)和《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希望中央批转这两个文件,以促进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三、关于对“文革”期间被挤占、 没收的私房中漏改出租房屋如何处理问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待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后,再上报中央决定。

  此外, 有的同志还对《报告》和《若干规定》提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的情况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原国家城建总局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召开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 福州等二十个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上述省、市落 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房管、侨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共五十多人。中央统战部、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侨联也派人参加人会议。 廖承志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检查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加快这项工作的措施。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对清退“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参加这次会议的二十个城市统计,“文革”期间,共挤占华侨和港澳同胞、 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的私人自住房五千七百一十五户,面积五十万二千多平方米。 到今年二月底止,已退还使用权三千七百四十五户, 占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五点五;退还面积二十八万六千多平方米,占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七。 其中,退还面积已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有梅州、福州、汕头、 厦门四个城市;退还面积在百分之五十以个, 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有漳州、济南、无锡、湛江、南京、广州、上海、泉州、佛山、宁波、天津、苏州十二个城市;退还面积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有青岛、杭州、 北京、武汉四个城市。

  总的说来,清退被挤占华侨私房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很不平衡。多数城市清退任务还很繁重, 有的城市进展十分缓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落实华侨房政策, 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没有统一组织各部门的力量来抓; 缺乏通盘安排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少过问解决。

  (二)对解决腾迁现住户的房源,缺乏有效措施。 许多现住户所在单位,即使用房也不愿安排。 而有关部门又未采取有力措施和实行严格监督,以致单位退房很难落实。有些地方, 对于单位无力解决房源 的,也没有积极地统筹解决。

  (三)动员搬迁工作软弱无力。不少现住户, 乘机提出过高要求,拖延不搬。现住户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 不积极配合;对无理拒迁者,有关部门往往束手无策,缺乏果断措施。

二、会议认为,为了加快清退被挤占华侨私房的步伐, 当前首要的问题是各地党政军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 必须充分认识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性。

  华侨房屋,是华侨在祖国的根基。华侨在国内购置房产, 是为了侨眷能够安居乐业;一旦国际风云变幻, 他们回到国内有安身立命之处。许多华侨把这些房产视为祖业, 以此教育侨居国外的子孙后代寻根问祖,心向祖国,因而他们对此十分珍惜和爱护。 党和政府对于华侨房屋,历来采取保护政策。即使在土地改革时期, 对华侨地主的房屋也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在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对于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出租多少一律不进行改造; 对于其他出租房的改造起点,也作了适当照顾。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 华侨房屋被大量侵占,引起了侨胞的强烈不满。时至今日, 许多被占华侨私房仍未退还,已经成为落实侨务政策中突出的问题。如果再拖下去,广大侨胞就会对我们党和政府有意见。这种情况已经出现。 有的华侨批评我们“言而无信”,落实侨务政策是“纸上谈兵”。 十分明显,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在广大侨胞中的信誉, 关系保护和发扬他们爱国爱乡热情的政治问题。

  还应该看到,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做好党的侨务工作, 则关系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大事。 大量的事实说明,退还被挤占的华侨私房,对争取、团结广大侨胞, 巩固的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党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有着重要意义。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会议认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在整个落实私房政策中, 具有数量小、影响大的特点。各地应当把它切实摆在优先的地位。 当前要重点抓好清退十年内乱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 要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多数城市要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完成, 少数任务重的城市也要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

  对于“文革”前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 如:私房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问题, 应当按照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精神,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积极主动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代管房产的问题, 在中央下达文件以前,对影响大、政策界限比较明确的, 特别是房党政军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 坚决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组织领导软弱的状况。

  在落实私房政策任务较重的地方,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建议各地党政军领导机关,在最近期内, 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按照完成这项工作的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贯彻实施的具体规定和方案,切实组织落实, 按期完成。

  为了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经会议讨论, 拟定了《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以上报告和所附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1982年6月8日)


  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 是维护国宪法,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 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件大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文革”期间被挤占、 没收的华侨私人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限期腾退。

二、凡部队、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等占用的华侨自住房,应限期腾退。由占用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协议书。必要时, 商得房主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

  原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年久失修被拆除、改建的, 可以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

  原房主(包括挤占房屋当时, 在一起居住的家属人口)现已住进公房,在退还被挤占的私房时,需相应地收回现在所住的公房。

三、不论通过什么形式占用华侨自住房的现住户, 均应作为无房户对待。其现住房不得转让他人,不准新迁入户口, 凡现住户所在单位有建房或购房能力的,都要订出退房计划,优先安排其住房。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的上级机关解决。 各城市出售的商品房,要优先售给有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

四、现住户所在单位和其上级机关确实无力安排其住房的, 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列入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拨出相应数量的专款或专用房屋,统筹解决。

五、单位或个人经交换占用的华侨私房, 一律由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对于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腾退房屋, 必须采限有效借施,实行严格监督。 各系统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落实私房政策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安排本单位现住户住房的单位,或阳奉阴违者, 上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应以拒不执行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动员现住户搬迁, 应由其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包干负责。对现住户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其合理要求应尽量给予解决;过高要求不得迁就。 各能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要监督住用华侨私房的共产党员、 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尽快退还。对于经多次教育仍无理拒迁者,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 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领导干部要从严处理。 法院应积极受理有关起诉,依法判决,限期搬迁。对已经作了合情合理的安排, 但仍逾期不搬的,应强制执行。

八、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把这件大事抓好。 在落实私房任务较重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城建、侨务、统战、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照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制定实施方案,切实组织落实。

九、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清退被挤占的港澳同胞、 外籍华人及眷属私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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