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紀要》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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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紀要》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中辦發(1982)38號
1982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今年四月,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原國家城建總局召開了北京等二十個城市和廣東、福建兩省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 研究加快清退「文化大革命」中被擠占的華僑私房問題。在黨的十二大期間,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意見,中央辦公廳高登榜同志、 國務院辦公廳杜星垣同志又邀請了在京的有關省、 市負責同志就四月座談會的情況和會議形成的《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再次進行座談, 到會的同志一致表示要抓緊落實好華僑私房政策,至遲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這一工作。

  現將九月十日《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紀要》和六月八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的情況報告》、 《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一併轉發給你們, 這三個文件均已經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審閱批准,請結合你們的具體情況, 力爭提前完成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工作。

  各地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進度和存在的問題,請各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半年, 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報告一次。

 

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紀要

 

(1982年9月10日)

  九月十日下午、杜星垣、 高登榜同志在中南海四樓會議室召開會議,座談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問題。北京市副市長陸禹、天津市副 市長李中垣、上海市副市長楊堤、江蘇省委書記韓培信、 浙江省委辦化廳主任陳法文、山東省委書記王金山、 湖北省委副書記兼武漢市委第一書記王群、福建省委書記程序、 廣東省委書記尹林平、廣州市委書記歐初,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副主任林修德、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副部長謝北一、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季達等同成參加了會議。

  一、大家反映,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 各地對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清退十年動亂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的工作都很重視, 抓得很緊,進展較快。江蘇、山東已清退百分之七十以上,廣東、 上海已清退百分之六十以上, 這四個省市都打算在今年年底至遲明年年底清退完畢。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的任務較重, 他們打算明年先把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清退完。 其他省市也準備在落實私房政策中要先抓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爭取儘快完成這一工作。

  二、多數同志認為, 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應與落實整個私房政策統盤考慮,但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具有數量小、影響大的特點, 因此應優先清退、抓緊落實。 大家基本同意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報告(以下簡報《報告》)和《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希望中央批轉這兩個文件,以促進各地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工作。

  三、關於對「文革」期間被擠占、 沒收的私房中漏改出租房屋如何處理問題,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待進一步進行調查研究後,再上報中央決定。

  此外, 有的同志還對《報告》和《若干規定》提了一些修改意見。


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的情況報告

黨中央、國務院: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原國家城建總局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召開了北京、上海、天津、廣州、 福州等二十個城市和廣東、福建兩省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座談會。 參加會議的有上述省、市落 實私房政策辦公室 、房管、僑務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共五十多人。中央統戰部、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解放軍總政治部、全國僑聯也派人參加人會議。 廖承志同志到會作了重要講話。

  這次會議的主要議題是, 檢查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加快這項工作的措施。 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 對清退「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據參加這次會議的二十個城市統計,「文革」期間,共擠占華僑和港澳同胞、 外籍華人及其眷屬的私人自住房五千七百一十五戶,面積五十萬二千多平方米。 到今年二月底止,已退還使用權三千七百四十五戶, 占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五點五;退還面積二十八萬六千多平方米,占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七。 其中,退還面積已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有梅州、福州、汕頭、 廈門四個城市;退還面積在百分之五十以個, 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有漳州、濟南、無錫、湛江、南京、廣州、上海、泉州、佛山、寧波、天津、蘇州十二個城市;退還面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有青島、杭州、 北京、武漢四個城市。

  總的說來,清退被擠占華僑私房的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 但很不平衡。多數城市清退任務還很繁重, 有的城市進展十分緩慢。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有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對落實華僑房政策, 重視不夠,領導不力。沒有統一組織各部門的力量來抓; 缺乏通盤安排和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很少過問解決。

  (二)對解決騰遷現住戶的房源,缺乏有效措施。 許多現住戶所在單位,即使用房也不願安排。 而有關部門又未採取有力措施和實行嚴格監督,以致單位退房很難落實。有些地方, 對於單位無力解決房源 的,也沒有積極地統籌解決。

  (三)動員搬遷工作軟弱無力。不少現住戶, 乘機提出過高要求,拖延不搬。現住戶所在單位和所屬系統的領導, 不積極配合;對無理拒遷者,有關部門往往束手無策,缺乏果斷措施。

二、會議認為,為了加快清退被擠占華僑私房的步伐, 當前首要的問題是各地黨政軍領導機關,各有關部門, 必須充分認識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重要性。

  華僑房屋,是華僑在祖國的根基。華僑在國內購置房產, 是為了僑眷能夠安居樂業;一旦國際風雲變幻, 他們回到國內有安身立命之處。許多華僑把這些房產視為祖業, 以此教育僑居國外的子孫後代尋根問祖,心向祖國,因而他們對此十分珍惜和愛護。 黨和政府對於華僑房屋,歷來採取保護政策。即使在土地改革時期, 對華僑地主的房屋也取十分謹慎的態度。 在對私房的社會主義改造中,對於解放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不論出租多少一律不進行改造; 對於其他出租房的改造起點,也作了適當照顧。

  「文革」期間,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 華僑房屋被大量侵占,引起了僑胞的強烈不滿。時至今日, 許多被占華僑私房仍未退還,已經成為落實僑務政策中突出的問題。如果再拖下去,廣大僑胞就會對我們黨和政府有意見。這種情況已經出現。 有的華僑批評我們「言而無信」,落實僑務政策是「紙上談兵」。 十分明顯,這是關係黨和國家在廣大僑胞中的信譽, 關係保護和發揚他們愛國愛鄉熱情的政治問題。

  還應該看到,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做好黨的僑務工作, 則關係到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四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的大事。 大量的事實說明,退還被擠占的華僑私房,對爭取、團結廣大僑胞, 鞏固的擴大愛國統一戰線,實現黨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務,有着重要意義。完全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會議認為,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在整個落實私房政策中, 具有數量小、影響大的特點。各地應當把它切實擺在優先的地位。 當前要重點抓好清退十年內亂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 要克服一切困難和阻力,多數城市要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完成, 少數任務重的城市也要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

  對於「文革」前歷史遺留的華僑房屋問題, 如:私房改造中錯改的華僑房屋問題, 應當按照一九六三年國務院批轉華僑事務委員會、 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對華僑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精神,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積極主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處理。代管房產的問題, 在中央下達文件以前,對影響大、政策界限比較明確的, 特別是房黨政軍領導機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日程, 堅決改變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組織領導軟弱的狀況。

  在落實私房政策任務較重的地方, 建議各級人民政府指定一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加強指導,督促檢查。

  建議各地黨政軍領導機關,在最近期內, 對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工作,進行一次檢查,並按照完成這項工作的要求, 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擬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規定和方案,切實組織落實, 按期完成。

  為了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經會議討論, 擬定了《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

  以上報告和所附規定,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 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研究執行。


附件:《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關於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的若干規定

(1982年6月8日)


  落實「文革」期間被擠占的華僑私房政策, 是維護國憲法,保護和發揚僑胞愛國愛鄉熱情, 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的一件大事。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文革」期間被擠占、 沒收的華僑私人自住房和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限期騰退。

二、凡部隊、機關、 企事業單位和街道組織等占用的華僑自住房,應限期騰退。由占用單位與房主簽訂退房協議書。必要時, 商得房主同意,可以調換和收購。

  原房因城市建設需要或因年久失修被拆除、改建的, 可以建築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公房調換。

  原房主(包括擠占房屋當時, 在一起居住的家屬人口)現已住進公房,在退還被擠占的私房時,需相應地收回現在所住的公房。

三、不論通過什麼形式占用華僑自住房的現住戶, 均應作為無房戶對待。其現住房不得轉讓他人,不准新遷入戶口, 凡現住戶所在單位有建房或購房能力的,都要訂出退房計劃,優先安排其住房。單位無力解決的,由單位的上級機關解決。 各城市出售的商品房,要優先售給有落實華僑私房政策任務的單位。

四、現住戶所在單位和其上級機關確實無力安排其住房的, 應向當地主管部門申請,列入計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撥出相應數量的專款或專用房屋,統籌解決。

五、單位或個人經交換占用的華僑私房, 一律由現住用單位和現住戶所在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遺留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對於現住用單位和現住戶所在單位騰退房屋, 必須采限有效借施,實行嚴格監督。 各系統要有一位領導同志主管這項工作。落實私房政策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 對拒不安排本單位現住戶住房的單位,或陽奉陰違者, 上級黨政軍領導機關和紀律檢查部門應以拒不執行黨的政策和政府法令,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七、動員現住戶搬遷, 應由其所在單位和所屬系統的領導包幹負責。對現住戶要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 其合理要求應儘量給予解決;過高要求不得遷就。 各能黨政軍領導機關和紀律檢查部門,要監督住用華僑私房的共產黨員、 國家幹部和其他人員儘快退還。對於經多次教育仍無理拒遷者,有關部門要採取果斷措施, 情節嚴重者,應給予必要處分,對領導幹部要從嚴處理。 法院應積極受理有關起訴,依法判決,限期搬遷。對已經作了合情合理的安排, 但仍逾期不搬的,應強制執行。

八、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方面力量,共同把這件大事抓好。 在落實私房任務較重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指定一位負責同志主管這項工作,城建、僑務、統戰、紀檢、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督促檢查。 各地要按照完成這項工作的期限,制定實施方案,切實組織落實。

九、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清退被擠占的港澳同胞、 外籍華人及眷屬私房的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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