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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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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5〕1746号
2015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148号)以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多种举措,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一些地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消失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特别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点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上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公布情况。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普查结果,尽快核实汇总各县域单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情况,并填写附件表格。个别未完成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省份,应抓紧全面完成。若各县域单元公布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与国务院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普查结果不一致,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存在原因、问题及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总后,连同附件表格一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局。

二、提请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完成“四有”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分析评估,将价值较高、类型稀缺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请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尽快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已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报我局备案。截至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按照我局部署完成了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立备案工作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划定公布工作。个别仍未完成的省份,务必在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上报我局备案。

三、研究制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导则和相关规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开展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建立健全文物价值评估体系,重点研究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降级退出机制、评估管理程序等内容,制定本区域内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导则和相关规范,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我局已于今年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导则》制定工作。

四、加大文物保护维修力度,统筹考虑展示利用项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安排不可移动文物维修、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等项目,对于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文物的展示利用项目应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护维修统筹考虑、同步实施。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破坏文物的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各地区核定公布文物名录与国务院三普办确认文物数量核对统计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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