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扩大范围(风貌保护街坊)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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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上海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成片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扩大范围(以下简称风貌保护街坊)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请相关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风貌保护街坊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的拆除行为(包括已纳入“旧区改造”区域)。风貌保护街坊范围详见附件。
二、 相关区规土局应对街坊内历史遗产及相关要素进行评估,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形成评估报告,明确地块内保护保留对象的相关保护要求。评估报告应在9月底前报我局。
三、 风貌保护街坊内涉及建成50年及以上建(构)筑物拆除行为的,应事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 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做好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对未尽到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造成后果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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