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信息报送加强绩效管理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信息报送加强绩效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8〕129号
2018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知识产权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信息

报送加强绩效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8〕129号

各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有关地方、单位按要求报送了工作信息,为我局掌握试点绩效、促进经验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各地不同程度上存在数据质量不高、报送内容单一、报送不及时甚至不报等情况,亟待优化报送内容,强化绩效管理,狠抓工作落实。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信息报送工作,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

(一)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股权投资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应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重大情况、重要进展和业务数据(有关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3)。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中国汽车产业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等各类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参照《通知》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有关要求执行,及时报送有关建设进展,业务数据待运营中心建成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不纳入统一报送范围。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重要政策文件、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进展及主要绩效数据(有关信息报送表见附件4)等。

(三)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股权投资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及时报送年度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附件3的《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结合相关工作通知、政策文件要求及项目特点,认真总结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将下一年工作计划纳入其中,做到完整准确、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年度绩效目标依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通知、上报财政部备案的有关绩效目标表、地方政府印发的相关实施方案及有关年度工作计划等综合确定。

二、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程序。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我局,并抄送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西安、珠海特色试点平台及各类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股权投资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有关材料由所在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送,其中,计划单列市直接报送,并抄送省知识产权局。鼓励各有关地方、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或专报等,及时全面交流工作动态。

(二)报送时间。各有关地方、单位2017年信息统计表和年度绩效报告请务必于3月2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逾期未报的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此前未报送的月报不再报送。今后,信息报送表由月报调整为季报,各有关地方、单位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按程序报送1-3季度信息报送表,第4季度不再单独报送;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信息报送表、绩效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重要文件、重大事项随时报送,已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尚未报送的进行补报。信息报送表、年度绩效报告要同时报送电子件和纸件,纸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其他事项和文件材料报送纸件。

(三)有关要求。各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抓紧组织有关地方、单位按时完成2017年度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做好信息报送表和绩效报告审核工作,对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督促和纠正,切实提高报送质量和时效性。信息报送表均为试行,填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将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我局将对各地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并纳入有关绩效评价内容和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等工作考核事项,切实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落到实处。

三、绩效评价安排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各地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绩效报告和信息统计表基础上,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视需要赴有关地方进行现场核查,依据核查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经专家集中评审后报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1.运营平台信息报送表

      2.运营机构信息报送表

      3.运营基金信息报送表

      4.重点城市信息报送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联系人:薛颖昊 饶波华 电话:010—62086561 62085316 邮箱:ipyunying@126.com)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