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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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0〕39号
国家文物局
2011年5月12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2011年4月27日,我局在北京召开了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会议。童明康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面部署了2011年长城保护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为落实会议和讲话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长城保护意识。2011年是长城保护工程承前启后、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其工作成效将对“十二五”期间长城保护工作全局产生重要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长城保护管理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大监督、巡查力度。积极宣传长城保护的理念、知识和成功经验,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中扩大影响,造成声势,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长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资源调查成果。各地要做好长城资源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积极配合长城资源调查工作项目组及有关单位完成各时代长城资源田野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在2011年内完成长城资源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秦汉及其它时代长城专题数据生产和长度量测工作。加快省级长城资源调查报告编写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报告的出版工作。

三、推进“四有”基础工作。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将长城资源调查的长城遗产报请我局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根据我局认定意见,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将经认定但尚未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长城遗产,依法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长城档案,在2011年内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省级建档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四、编制长城保护规划。我局将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展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长城资源调查人员、管理人员和规划人员组成编制团队,在2011年6月底之前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协调联络人及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联络人报我局备案。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原则上应当统筹规划本辖区各时代长城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但长城遗产时代跨度大且分布于不同地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各时代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在2011年内启动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保护规划要在充分利用长城资源调查成果、准确分析长城保存现状、科学评估遗产价值的基础上,明确长城保护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和重点项目,确定长城保护与利用措施,协调好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增强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开展抢救保护工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有计划地对长城资源调查中发现的具有重大险情的长城遗产,特别是临近城乡居民聚居区、位于自然灾害频发区域、重要交通路线、重大工程选址建设区域、保存状况较差的长城遗产,分批开展抢救性保护修缮。抢救性保护工程应以扎实、细致的考古调查和勘察测绘为前提,以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为原则,以改善长城本体保护状况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目标,确保世界遗产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和真实性、完整性,维护长城周边环境风貌。加强工程组织和管理,严格实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实施的效果和工程质量。

六、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切实加强长城的日常监测工作,通过对遗产本体、环境、游客、安全等方面的长期持续性监测,全面掌握影响长城遗产价值的各类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核定已开放长城段落的旅游容量指标,指导长城保护管理机构通过预约参观、分时段流量控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疏导、增设紧急疏散通道和游客保护设施、增加游览路线等方式,切实加强游客管理和疏导。制定详细和切实可行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反应,化解险情,保障文物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在长城组织开展的公共活动和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安全的相关要求,并与长城的历史价值和整体风貌相协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在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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