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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談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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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談憲政
作者:胡適
1937年5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獨立評論

  我读了张佛泉先生的《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我很赞同他的意见,所以忍不住要写一段短尾巴在后面。

  我十分佩服张先生大胆的指出:我们三十年所以不能行宪政,大部分的原因在于国人对宪政的误解,在于把宪政看作了一种高不可攀的理想。张先生要我们明白民治宪政不是个“悬在人民生活以外的一个空鹄的”,只是个“活的生活过程”。因为如此,所以“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开始”。因为如此,所以张先生主张宪政开始时规模不妨很小,范围不妨很狭,只要做到“有力便容它发挥”的一步,就算是奠定了民治的基础。

  在三四年前,我和蒋廷黻先生讨论“建国与专制”的时候,我曾发表一个“很狂妄的僻见”,大致如下:

  我观察近几十年的世界政治,感觉到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最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不甚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于可以逐渐推广政权,有伸缩的余地;在于“集思广益”,使许多阿斗把他们的平凡常识凑起来也可以勉强对付;在于给多数平庸的人有个参加政治的机会,可以训练他们爱护自己的权利。……在我们这样缺乏人才的国家,最好的政治训练是一种可以逐渐推广政权的民主宪政。(《独立》第八十二期)

  我这个“僻见”,蒋廷黻先生不屑答复;有一天他对我说:“你那一段议论简直是笑话,不值得讨论。”过了一年之后,丁在君先生在《大公报》的星期论文里引了我这一段话的第一句,他的批评是:“这句话是不可通的。”(丁先生的全文转载在《独立》第一三三期)这大概是因为我不是专学政治学的人,所以我的“僻见”,廷黻先生说是“笑话”,在君先生说是“不可通的”。

  我自己相信,上文说的僻见并不是笑话,乃是我在美国七年细心观察民主宪政实地施行的结论。我也曾学政治理论和制度,我的运气最好,我最得力的政治学先生是曾在Ohio做过多年实际政治改革的Samuel p. Orth。例如他教我们“政党论”,从不用书本子;那年正当1912的大选年,他教我们每人每天看三个大党(那年罗斯福组织了进步党)的三种代表报纸,每周做报告;并且每人必须参加各党的竞选演说会场;此外,我们每人必须搜集四十八邦的“选举舞弊法”,作比较的分析。我受了他的两年训练,至今看不起那些从教科书里学政治的人们。我对于民主宪政的始终信仰拥护,完全是因为我曾实地观察这种政治的施行,从实地观察上觉悟到这种政治并不是高不可及的理想制度,不过是一种有伸缩余地,可以逐渐改进,逐渐推广政权的常识政治。我在三年前答丁在君的论文里,曾发挥这个意思:

  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他能使那大多数“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人每“逢时逢节”都得到选举场里想想一两分钟的国家大事。平常人的政治兴趣不过尔尔。平常人的政治能力也不过尔尔。……英美国家知道绝大多数的阿斗是不配干预政治,也不爱干预政治的,所以充分容许他们去看棒球,看赛马,看Cricket,看电影,只要他们“逢时逢节”来画个诺,投张票,做个临时诸葛亮,就行了。这正是幼稚园的政治,这种政治经验是不难学得的。(《独立》第一三三期)

  我在美国看过两次大选举;去年在美国看了第三次大选举,看了第二个罗斯福在那个全国资本家极力反对的空气之下得到总票数百分之六十四的空前大胜利,我的民主宪政的信念又得了一种最坚强的印证。我更深信: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血脉奋张的自以为“专政”,他们只须逢时逢节,在要紧关头,画一个“诺”或画一个“No”,这种政制因为对于人民责望不太奢,要求不太多,所以最合于人情,最容易学,也最有效力。

  现在我很高兴,政治学者张佛泉先生居然也发表了一篇和我的“僻见”很接近的论文!如果我没有读错他的论点,他的主张是这样的:(1)民主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只不过是一种过程。这正是我当年立论的用意。我说民主宪政是幼稚的政治,正是要打破向来学者把宪政看的太高的错误见解。(2)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开始,开始时不妨先从小规模做起,人民有力量就容他发挥。这也是和我的“逐渐推广政权”的说法很接近。干脆的说,我们不妨从幼稚园做起,逐渐升学上去!

  现在的最大毛病就在不肯从幼稚园做起。即如此次国民大会的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年满二十岁经公民宣誓者,有选举国民大会代表之权”,这就等于“普选”了!(因为不识字的人也可以教会背诵公民宣誓的。)又如初办宪政就规定一个一千四百四十人的国民大会,这又是不肯从幼稚园做起的大错误。

  现在政府把国民大会的职权缩小到制宪和规定宪法施行日期两项,这确是一个救济方法。但我们要注意,国民大会的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大会会期为十日至二十日,必要时得延长之。既说是“制宪”,就不应该是仅仅通过那已成的宪草。我们希望,在国民大会召集之前,大家能多多的,细细的,想想“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一个大问题。我们希望,国民大会应该有长时期可以从从容容的制宪。我们更希望,国民大会所制的宪法是一种“能行能守”的幼稚园宪法。

  廿六,五,廿三夜

  (原载1937年5月30日《独立评论》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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