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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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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总政治部[2004]3号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4年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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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中发展党员,不规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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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必须经团支部推荐。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八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四)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支部应当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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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展对象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信念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一致。
(二)军事素质优良。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爱军习武,刻苦训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科技知识,具备履行军人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军事技能、专业技术和遂行任务的能力。
(三)思想道德纯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影响侵蚀,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作风纪律过硬。服从组织,听从指挥,言行一致,令行禁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骨干作用明显。乐于奉献,吃苦在前,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团结同志,会做思想工作,在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和进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个人历史特别是入伍前的经历;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应当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审查情况应当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待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政1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3至5天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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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必须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组织指定培养联系人或者其他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并经党组织同意。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
(一)认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综合素质、工作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二)针对被介绍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思想、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教育帮助,并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考察情况。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四)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主要情况。
(三)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数内。
(五)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代表党支部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足: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提出的主要优点、缺点和希望;形成决议的情况(包括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形成决议的日期等);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和入党申请书,上报政治机关审查,再由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听取谈话人的汇报,经过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审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党委审批意见应当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授权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办理审批手续必须注明授权党委的名称)。未经批准,临时党组织不得吸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的建议。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人不在位时,不得吸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火线入党适用于战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把在战斗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并立即宣布,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办入党手续。
平时在执行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中,也可以参照火线入党的做法,将那些表现特别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为预备党员。此项工作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并从严控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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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誓词,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营级或者团级单位党委组织;驻地分散的单位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组织生活,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正确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相应的党员权利。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原单位党组织补充;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不得提前转正。预备期满时,本人应当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不得超过6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作战或者其他重大任务中牺牲,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且生前一贯表现好,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经其生前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查,报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入伍新兵中的党员,从普通高校招收或者依托普通高校培养的军队干部党员,特招入伍的专业技术干部党员,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党员,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入党手续逐个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士兵党员转业、退伍、调动时,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档案进行联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入党材料真实、齐全。
第三十一条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军队内部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
给转业、退伍、调动的士兵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当根据下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逐人办理。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将转业、退伍士兵党员名册(含姓名,入党、转业、退伍时间,家庭住址等),抄送地方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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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总政治部组织部制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其式样统一翻印。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按照发展党员规划,由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加盖专用章,统一编号,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军区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规定精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三十五 军、师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做好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实施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根据发展党员比例要求和部队建设需要,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对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的数量及分布进行调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吸收党员,或者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造成严重失误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接收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和不设组织部门的政治机关,每年年初应当向上级政治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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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6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军队其他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及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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