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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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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規定
總政治部[2004]3號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2004年2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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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軍隊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規範發展黨員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中央關於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着眼保持黨的先進性,吸收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始終保持一支以幹部和士官為主體、素質較高、相對穩定,的黨員隊伍,為確保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
第三條 發展黨員必須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必須注重綜合素質,體現先進性的要求。
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特別是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有計劃按比例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從義務兵中發展黨員,每年控制在義務兵總數的5%以內;從士官(含士官學員)中發展黨員,每年控制在非黨員士官總數的30%以內。
從幹部和院校生長幹部學員中發展黨員,不規定比例,但必須堅持標準,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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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黨組織應當積極向黨外群眾宣傳黨的章程和路線方針政策,重視對申請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增進群眾對黨的了解,不斷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人遞交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及時派人談做好經常性的教育引導工作,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 第六條 確定入黨申請人為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黨小組提黨支部委員會研究同意,並報上一級黨組織或者政治機關備確定28周歲以下的團員為入黨積極分子,還必須經團支部推薦。
第七條 黨支部應當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經常性的培養考察。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作一次考察鑑定,並及時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做好調整充實工作。
第八條 培養聯繫人的主要責任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和家庭情況等,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幫助。
(三)每季度向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匯報一次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提出加強培養教育的意見。
(四)根據培養教育和考察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和黨小組提出能否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建議。
第九條 入黨積極分子調動工作,原單位黨組織應當將《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和入黨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及時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調入單位黨支部應當及時指定培養聯繫人,繼續做好培養考察工作。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審查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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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發展對象必須具備黨章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信念堅定。樹立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自覺與黨中央和中央軍委保持一致。
(二)軍事素質優良。牢固樹立戰鬥隊思想,愛軍習武,刻苦訓練,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軍事科技知識,具備履行軍人職責、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識、軍事技能、專業技術和遂行任務的能力。
(三)思想道德純潔。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恪守軍人道德規範,帶頭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 自覺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影響侵蝕,敢於同錯誤言行作鬥爭,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作風紀律過硬。服從組織,聽從指揮,言行一致,令行禁止,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五)骨幹作用明顯。樂於奉獻,吃苦在前,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團結同志,會做思想工作,在作戰、訓練和各項工作中能夠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對經過1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意見和進行群眾評議的基礎上,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將其確定為發展對象,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查。
第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採取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者外調等方式,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者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個人歷史特別是入伍前的經歷;思想傾向和政治表現,特別是在重大政治問題上的表現;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以及對本人的影響。
政治審查應當注重本人的現實表現,審查情況應當有結論性意見,並形成書面材料,由黨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待入黨後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對列入當年發展計劃的發展對象,營級單位黨委或者團級以上單位政1台機關應當對其進行3至5天的集中培訓,主要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基本知識。除個別特殊情況外,沒有經過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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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必須有2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黨組織指定培養聯繫人或者其他同志擔任,也可以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並經黨組織同意。
預備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民主評議中被認定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責任是:
(一)認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綜合素質、工作表現,以及個人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情況。
(二)針對被介紹人對黨的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和思想、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教育幫助,並向黨組織匯報培養考察情況。
(三)指導被介紹人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並填寫自己的意見,在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黨員大會上介紹被介紹人的有關情況。
(四)被介紹人被批准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使其認真履行黨員義務,爭取按期轉為正式黨員。
第十六條 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對發展對象填寫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經集體討論同意後,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第十七條 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程序是:
(一)申請人匯報自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現實表現以及其他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認真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主要情況。
(三)黨支部委員會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查的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採取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一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請人為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會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表決數內。
(五)申請人對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情況表明自己的態度,會議主持人代表黨支部對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八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主要內容足:發展對象的現實表現,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時提出的主要優點、缺點和希望;形成決議的情況(包括應到、實到會有表決權黨員人數,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票數,形成決議的日期等);黨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 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後,應當及時將其(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政審材料和入黨申請書,上報政治機關審查,再由有審批權限的黨組織審批。
第二十條 黨委在審批預備黨員前,應當指派黨委委員同申請人談話,作進一步考察。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並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 黨委討論審批預備黨員,應當聽取談話人的匯報,經過集體研究,逐個討論、表決。審批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黨委審批意見應當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及時通知有關黨支部。
第二十二條 經團級以上單位黨委授權的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也可以審批預備黨員(辦理審批手續必須註明授權黨委的名稱)。未經批准,臨時黨組織不得吸收、審批預備黨員,但可以向原單位黨組織提出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入黨的建議。除個別特殊情況外,基層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一人不在位時,不得吸收和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三條 火線入黨適用於戰時。黨支部應當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把在戰鬥中表現突出的入黨積極分子吸收為預備黨員並立即宣布,戰鬥結束後及時補辦入黨手續。
平時在執行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任務中,也可以參照火線入黨的做法,將那些表現特別突出的入黨積極分子及時吸收為預備黨員。此項工作必須經軍級以上單位黨委批准,並從嚴控制。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和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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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黨委討論審批預備黨員後,應當按照黨章規定的誓詞,及時組織預備黨員進行入黨宣誓。宣誓儀式,一般由營級或者團級單位黨委組織;駐地分散的單位也可以由黨支部組織,上級黨委派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預備黨員編入黨小組,參加黨組織生活,繼續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幫助他們正確履行黨員義務和行使相應的黨員權利。
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調動工作,原單位黨組織應將對其培養教育考察的情況,及時介紹給接收單位黨組織:接收單位黨組織必須嚴格審查其入黨材料,對入黨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原單位黨組織補充;對無法認定為預備黨員的,報經上級黨委批准,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1年,不得提前轉正。預備期滿時,本人應當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在聽取黨小組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黨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 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需要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接收單位黨組織可以延期討論其轉正問題,但不得超過6個月。具備黨員條件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條 在執行作戰或者其他重大任務中犧牲,事跡突出,在一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且生前一貫表現好,曾向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的同志,可以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追認黨員,必須經其生前所在單位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上級黨組織審查,報軍級以上單位黨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 對入伍新兵中的黨員,從普通高校招收或者依託普通高校培養的軍隊幹部黨員,特招入伍的專業技術幹部黨員,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黨員,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對其入黨手續逐個審核,嚴格把關。
第三十條 士兵黨員轉業、退伍、調動時,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指定專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其檔案進行聯審,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入黨材料真實、齊全。
第三十一條 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組織部門和不設組織部門的政治機關,可以在軍隊內部直接互轉黨員組織關係。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組織部門和不設組織部門的政治機關,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直接互轉黨員組織關係。
給轉業、退伍、調動的士兵黨員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應當根據下級黨組織或者政治機關出具的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者證明材料,逐人辦理。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及時將轉業、退伍士兵黨員名冊(含姓名,入黨、轉業、退伍時間,家庭住址等),抄送地方縣級以上單位黨委組織部門。入黨手續不完備、材料不齊全的,不得轉移組織關係。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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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發展黨員是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是軍隊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明確職責,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第三十三條 中共中央組織部製發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和總政治部組織部製發的《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按照其式樣統一翻印。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必須按照發展黨員規劃,由軍、師級單位政治機關加蓋專用章,統一編號,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軍區級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本規定精神,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宏觀指導。
第三十五 軍、師級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做好年度發展黨員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每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實施具體指導。
第三十六條 旅、團級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根據發展黨員比例要求和部隊建設需要,制定年度發展工作計劃,對所屬單位發展黨員的數量及分布進行調控。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吸收黨員,或者對發展黨員工作指導造成嚴重失誤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接收的黨員,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治機關組織部門和不設組織部門的政治機關,每年年初應當向上級政治機關或者組織部門報告本單位上年度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本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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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6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印發的《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此前軍隊其他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及解釋,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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