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47号 2018年6月11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安委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及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推进落实渔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落实,我部决定开展“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总结前两次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效,进一步增强工作力量,突出督查重点,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两个健全、两个落实、两个完善、两个强化”,全面开展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二、时间安排
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检(6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提高重视程度,将本次工作作为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宣传动员,对照督查内容,全面深入开展全省(区、市)内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2.交叉督查(7—8月)。抽调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面向重点渔业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开展督查。各组督查的单位不少于2个,其中,近两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省(区、市)内事故发生最多的市、县必查。
3.整改落实(9—10月)。督查工作组要将问题清单,及时全面反馈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要针对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有关工作情况要书面反馈督查工作组。
4.重点回查(10—11月)。督查工作组要根据工作情况,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重点回查,确保被督查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进一步防范安全风险,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5.总结交流(12月上旬)。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会同部安委办、应急办、长江办,视情参与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组织开展集中交流汇报,听取各组工作汇报,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交叉督查分组安排
交叉督查工作分为8组,分别由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海南省和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辽宁省、天津市、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二组:浙江省、安徽省、吉林省、北京市;
第三组:广东省、湖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四组:山东省、河北省、重庆市、山西省;
第五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青海省;
第六组: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组:海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
第八组:福建省、上海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
请各组牵头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局)级领导担任组长,组内各省(区、市)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牵头省(区、市)主管处室参加人员作为联络员,每组5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青海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省、西藏自治区仅派员参加督查组工作,不纳入交叉督查范围。第一组负责检查第二组范围(不含北京市),第二组负责检查第三组范围(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次类推。
四、工作要求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深入开展自查自检,配合做好交叉督查工作。各督查组要根据相关主要指标进行督查,填写“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对照表”(附后),建立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意见,留存督查记录并形成工作报告。各地、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督查组要将督查工作作为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安全生产知识、预防安全事故的有力手段,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有关活动信息要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请各地于6月22日前,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1名联络员,以便配合做好督查工作安排;于6月29日前,形成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于11月30日前完成交叉督查或自查自检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我部集中听取汇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徐丛政、孙千涵,010—59192997、59192982,59192994(传真),电子邮箱:yyjaqc@agri.gov.cn。
附件: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对照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附件:农办渔〔2018〕47号.ceb
2018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照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