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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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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遗书
作者:刘文辉
1967年3月20日

三月九日四时许,我在法警强力驯逼之下,在不大于五平方的私堂与外人隔绝,由检察院一人给我检察院起诉书,五分钟后仍由他代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我死刑,立即执行。仅隔二小时左右,高级人民法院就传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我的上诉书刚写好,高院高明未卜先知,如此猴急,只能证明我使他们十分害怕,惟恐我多活一天来反抗他们的残忍。此外说明披法袍的法者是多么“遵纪守法”啊!庄严而郑重的法律程序手续总是到处被他们强奸。他们逼我在不大于50平方尺的法庭中与外人隔绝,在法警的强力下驯服的。此遗书一定要保存,让我死得明白。我说它是私堂并不污诬它们。

亲人,我想但不能写明你们的名字,显然是怕当局迫害你们,因此希望你们从这不能尽诉的遗信最后见面,我不久就将死去。我为什么被害,因为我写了二本小册子:《冒牌的阶级斗争与实践破产论》、《通观五七年以来的各项运动》,此稿已被红卫兵抄去。另一本是传单“反十六条”,其中分别分条: “穷兵黩武主义的新阶段”、“主流和曲折”、“敢字当头, 独立思考”、“反对教条,自作结论”、“让群众在切身痛苦中教育自己”、“反对毛的阶级斗争理论”、“正确对待同胞手足”、“区别对待党团干部”、“警惕匈牙利抗暴”、“斯大林斗争中的教训”、“民主主义者在抗暴斗争的旗帜下联合起来”、“关于自杀与拼杀”、“武装斗争的部署”、“里应外合”、“知识分子问题”、“主张部队研究它、批判它”。

此传单是由忠弟投寄出了事故,也正是我被害的导线。

我是个实行者,敢说更敢做。如今就义正是最高的归宿。我在经济上对家庭大公无私,自己在政治上也大公无私。这正是你们有我而自豪之处。所以我要求你们不要难过,不要从私情上庸俗地赞扬我,应明智些不因当局的压迫、愚弄而误会我的生平。我相信如同斯大林死后俄国升起希望一样,那就是毛死后,中国的民主主义者、共产党中的现实主义者将会朝着世界潮流行驶。中国是会有希望的,那就是民主、自由、平等。

我坚决反对锁国排他主义、军国主义、反民主自由、反经济实业、焚书坑儒主义。阶级斗争是恶性报复,为奴役人民的手段,反对所谓解放世界三分之二的人民的谬论。

我的家庭不要因悲痛、受侮辱和受迫害而误解我,相信我的正义行为,毛时不易证明,就留待日后吧!

外甥们成长吧!要相信烈士遗书的价值。我的血不会白流。请把我的诗与血书铭刻在烈士碑上,不要枉我此身。

文忠弟在一所,他不会死。

视亲人能见到我立碑的荣耀。

我在第一所,1211,在沪监牢167号。我的手脚被铐着,不准我写信和要求见亲人面。此遗书是写上诉书时偷写的,不容易,也不能尽述我的心情。唯一希望见此书后,秘密妥善保管。

我的死,在毛政权下你们只能受侮辱、损害,但毛政权倒台后,作为烈士,必能恢复你们光荣,洗白我家庭,所以请你们将遗书交给我的弟。

今3月18日,阎罗殿的判官到监狱来,催我曰,明或后将开群众大会,要我态度放老实点,言明将视态度而改判与否。我斗争很激烈,我当然立志于将头磨钝屠刀,把血溅污道袍,也即站着死,不跪着生,这是宗旨。但是我最大的遗恨是不能做更生动的更重大的贡献与人民。如今我谓风华正茂,血气方刚,更因毛在江河日下、气息奄奄之际。我多么想活下去,再来个反戈一击其死命啊!我应当为人民做些事。请原谅我吧,既然我不可能在被哄动受蒙蔽的群众中呼声。

作为历史将宣判害怕民意的政权死刑的发言。我写的上诉,应当在毛政权垮台后提出。凡是掌握民命者、国家前途者都必须是理智现实谦虚的爱国者,而不能是狂妄热昏好战的阴谋者,我甘愿为毛的战争政策失败而斗争,为锁国排他主义而斗争。另一途径是,毛发疯,冒天下之大不韪,将亿万人民作孤注一掷,拼其伟大理想的实现,正因为此危险计划在实施,所以作为匹夫,我就愿意敢于与它斗争,这才是死得其所重如泰山。

我附毛泽东诗词共七首,分别收藏在衣服中查收。有朝一日请将它发表。

临刑前十分抱憾,不能着手写心中久已策划的一份《人人报》或“层层驳”,其内容是针对毛反动方面,希望有人接任。

毛作为个历史人物对中国人民是否有功由历史评论。但自56、57、58、59年后就转化到反动方面去了。整个世界在变化,但他竟这样昏聩、刚愎自用、踞功自傲,自翊为救世主,以至内政、外交竟是乱弱难定,计划越来越冒险,成为国家的灾星。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正是他强制人民服从、清除战友政异、玩忽职守,草菅人命。我向世界人民上诉,我是个国际主义者,我反抗毛所谓解放三分之二的谎言野心,反毛的扩张主义;先烈们,我上诉毛贪天下之功为己功,把先烈血换的家业作为实现自己野心的本钱;我向人民上诉,毛的阶级斗争理论与实践是反动的,是奴役广大人民的。

我将死而后悔吗?不!决不!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从来暴政是要用志士的血躯来摧毁。我的死证明,毛政权下有义士。我在毛的红色恐怖下不做顺民,甘做义士!

写于1967年3月20日

本作品的作者1967年逝世,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7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63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應版權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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