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輝遺書
劉文輝遺書 作者:劉文輝 1967年3月20日 |
維基百科條目:劉文輝 (上海) |
三月九日四時許,我在法警強力馴逼之下,在不大於五平方的私堂與外人隔絕,由檢察院一人給我檢察院起訴書,五分鐘後仍由他代表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我死刑,立即執行。僅隔二小時左右,高級人民法院就傳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上,我的上訴書剛寫好,高院高明未卜先知,如此猴急,只能證明我使他們十分害怕,惟恐我多活一天來反抗他們的殘忍。此外說明披法袍的法者是多麼「遵紀守法」啊!莊嚴而鄭重的法律程序手續總是到處被他們強姦。他們逼我在不大於50平方尺的法庭中與外人隔絕,在法警的強力下馴服的。此遺書一定要保存,讓我死得明白。我說它是私堂並不污誣它們。
親人,我想但不能寫明你們的名字,顯然是怕當局迫害你們,因此希望你們從這不能盡訴的遺信最後見面,我不久就將死去。我為什麼被害,因為我寫了二本小冊子:《冒牌的階級鬥爭與實踐破產論》、《通觀五七年以來的各項運動》,此稿已被紅衛兵抄去。另一本是傳單「反十六條」,其中分別分條: 「窮兵黷武主義的新階段」、「主流和曲折」、「敢字當頭, 獨立思考」、「反對教條,自作結論」、「讓群眾在切身痛苦中教育自己」、「反對毛的階級鬥爭理論」、「正確對待同胞手足」、「區別對待黨團幹部」、「警惕匈牙利抗暴」、「斯大林鬥爭中的教訓」、「民主主義者在抗暴鬥爭的旗幟下聯合起來」、「關於自殺與拼殺」、「武裝鬥爭的部署」、「裡應外合」、「知識分子問題」、「主張部隊研究它、批判它」。
此傳單是由忠弟投寄出了事故,也正是我被害的導線。
我是個實行者,敢說更敢做。如今就義正是最高的歸宿。我在經濟上對家庭大公無私,自己在政治上也大公無私。這正是你們有我而自豪之處。所以我要求你們不要難過,不要從私情上庸俗地讚揚我,應明智些不因當局的壓迫、愚弄而誤會我的生平。我相信如同斯大林死後俄國升起希望一樣,那就是毛死後,中國的民主主義者、共產黨中的現實主義者將會朝着世界潮流行駛。中國是會有希望的,那就是民主、自由、平等。
我堅決反對鎖國排他主義、軍國主義、反民主自由、反經濟實業、焚書坑儒主義。階級鬥爭是惡性報復,為奴役人民的手段,反對所謂解放世界三分之二的人民的謬論。
我的家庭不要因悲痛、受侮辱和受迫害而誤解我,相信我的正義行為,毛時不易證明,就留待日後吧!
外甥們成長吧!要相信烈士遺書的價值。我的血不會白流。請把我的詩與血書銘刻在烈士碑上,不要枉我此身。
文忠弟在一所,他不會死。
視親人能見到我立碑的榮耀。
我在第一所,1211,在滬監牢167號。我的手腳被銬着,不准我寫信和要求見親人面。此遺書是寫上訴書時偷寫的,不容易,也不能盡述我的心情。唯一希望見此書後,秘密妥善保管。
我的死,在毛政權下你們只能受侮辱、損害,但毛政權倒台後,作為烈士,必能恢復你們光榮,洗白我家庭,所以請你們將遺書交給我的弟。
今3月18日,閻羅殿的判官到監獄來,催我曰,明或後將開群眾大會,要我態度放老實點,言明將視態度而改判與否。我鬥爭很激烈,我當然立志於將頭磨鈍屠刀,把血濺污道袍,也即站着死,不跪着生,這是宗旨。但是我最大的遺恨是不能做更生動的更重大的貢獻與人民。如今我謂風華正茂,血氣方剛,更因毛在江河日下、氣息奄奄之際。我多麼想活下去,再來個反戈一擊其死命啊!我應當為人民做些事。請原諒我吧,既然我不可能在被鬨動受蒙蔽的群眾中呼聲。
作為歷史將宣判害怕民意的政權死刑的發言。我寫的上訴,應當在毛政權垮台後提出。凡是掌握民命者、國家前途者都必須是理智現實謙虛的愛國者,而不能是狂妄熱昏好戰的陰謀者,我甘願為毛的戰爭政策失敗而鬥爭,為鎖國排他主義而鬥爭。另一途徑是,毛髮瘋,冒天下之大不韙,將億萬人民作孤注一擲,拼其偉大理想的實現,正因為此危險計劃在實施,所以作為匹夫,我就願意敢於與它鬥爭,這才是死得其所重如泰山。
我附毛澤東詩詞共七首,分別收藏在衣服中查收。有朝一日請將它發表。
臨刑前十分抱憾,不能着手寫心中久已策劃的一份《人人報》或「層層駁」,其內容是針對毛反動方面,希望有人接任。
毛作為個歷史人物對中國人民是否有功由歷史評論。但自56、57、58、59年後就轉化到反動方面去了。整個世界在變化,但他竟這樣昏聵、剛愎自用、踞功自傲,自翊為救世主,以至內政、外交竟是亂弱難定,計劃越來越冒險,成為國家的災星。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正是他強制人民服從、清除戰友政異、玩忽職守,草菅人命。我向世界人民上訴,我是個國際主義者,我反抗毛所謂解放三分之二的謊言野心,反毛的擴張主義;先烈們,我上訴毛貪天下之功為己功,把先烈血換的家業作為實現自己野心的本錢;我向人民上訴,毛的階級鬥爭理論與實踐是反動的,是奴役廣大人民的。
我將死而後悔嗎?不!決不!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從來暴政是要用志士的血軀來摧毀。我的死證明,毛政權下有義士。我在毛的紅色恐怖下不做順民,甘做義士!
輝
寫於1967年3月20日
本作品的作者1967年逝世,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7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63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應版權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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