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46号 2021年6月22日 发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菲菲,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号福特牌白色轿车载孙某某、王某某,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路与庐山路路口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2020年9月28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书、悔过书、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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