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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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危險駕駛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青黃島檢一部刑不訴〔2021〕246號
2021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011999********,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鎮**村**號,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路**樓**樓**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11月1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薛菲菲,山東琴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5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飲酒後駕駛一輛魯******號福特牌白色轎車載孫某某、王某某,行駛至青島市黃島區灕江路與廬山路路口發生追尾交通事故被執勤民警查獲,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乙醇含量檢測,結果為97mg/100ml,2020年9月28日,經青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技術處鑑定,在送檢的劉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1.9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案發後,劉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劉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出警經過、到案經過、發破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材料、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調解協議書、悔過書、諒解書、鑑定意見通知書、乙醇檢驗報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不起訴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行為,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劉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真誠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系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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