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刘海寻衅滋事案 (2019) 辽 1402 刑初 310 号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刘海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19) 辽 1402 刑初 310 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9) 辽 1402 刑初 310 号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男,1986 年 5 月 26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 7 月 3 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 年 9 月 4 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刑诉 [2019] 26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史佳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其家中,使用自己的手机(手机号:135 xxxx 0978),登录腾讯 QQ 聊天软件,并在该软件聊天群中,辱骂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刘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被告人刘海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其家中,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腾讯 QQ 聊天软件,并在该软件聊天群中,发布辱骂国家领导人的消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刘海的供述,证实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我在家里用手机上网,因为我的残疾人费用没有了,具体怎么没有的我也不清楚,再一个我听说玉米收购价变低和领导人有关,所以我就在一个天津残疾人交流 QQ 群里发布了辱骂国家领导人的消息。

2.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扣押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发还了被告人刘海蓝色 OPPO A5 手机 1 部。

3. 葫公(电鉴)检字 [2019] J00058 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提取被告人刘海手机中的数据情况。

4. 被告人刘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海的身份信息,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5.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被告人系被抓捕归案。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海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被行政拘留 13 日予以折抵。即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金娜梅
人民陪审员 李汉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玉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