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李承权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刘贵夺,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初中文化,原系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鲁荣渔×号渔船船员,住龙江县。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姜晓龙,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县,小学文化,原系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鲁荣渔×号渔船船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成建,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学文化,原系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鲁荣渔×号渔船船员,住依兰县。2011年9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金波,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初中文化,原系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鲁荣渔×号渔船船员,住牙克石市。2011年9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承权,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原系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鲁荣渔×号渔船船长,住大连市。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抢劫罪,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李承权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2)威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姜晓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刘成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黄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李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贵夺、姜晓龙、黄金波、李承权提出上诉,刘成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金波、李承权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关于劫持船只、故意杀人事实
2011年6月,被告人李承权作为船长,带领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均已判刑)和其他22名船员等共计33人,随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所属鲁荣渔×号渔船在东南太平洋秘鲁、智利海域进行鱿钓作业。其间,刘贵夺及同伙包某1(被害人,殁年27岁)等船员认为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遂心怀不满,邀约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同伙双某(失踪,时年28岁)、戴某(被害人,殁年21岁)、丁某(失踪,时年42岁)等人,预谋劫持该船返航回国。同年6月17日23时许,在该渔船补充燃油后,刘贵夺指使黄金波、王鹏破坏船上的通讯设备,安排姜晓龙、刘成建等人把守舵楼门口、舷梯等位置,后伙同包某1、双某等人持宰杀鱿鱼的塑料柄尖刀、铁棍闯入舵楼船长室,采取用铁棍击打、持刀捅刺、绳索捆绑等手段将李承权控制并致其腿部受轻伤,后胁迫李承权用卫星导航设定回国航线,由王鹏掌舵,将该船劫持。
在劫船过程中,被害人夏某(殁年40岁)欲持刀上舵楼营救李承权,在舷梯处把守的被告人姜晓龙朝夏某背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被告人刘贵夺朝夏某左大腿、臀部各捅一刀,被告人刘成建持铁棍击打夏某腿部,后姜晓龙、刘成建、双某将夏某抛入海中。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鲁荣渔×号渔船上提取的塑料柄单刃刀、铁棍等物证;鑫发公司提供的鲁荣渔×号渔船的相关证件、33名船员名单、33份《船员聘用合同书》及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明细表,鑫发公司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1、王某1、董某、林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承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从船长室床铺绿色被罩上的红色斑迹中检出李承权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录像;同案被告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鲁荣渔×号渔船返航途中,为防止其他船员反抗,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和同案被告人王鹏及同伙包某1、双某、戴某等人,以船上的白槽钢为原料,利用船上的角磨机、砂轮机等工具自制尖刀9把,分别携带,后由刘贵夺统一控制。
2011年7月,鲁荣渔×号渔船航行至太平洋夏威夷以西海域时,被告人刘贵夺怀疑被害人温某1(殁年34岁)等人故意破坏船上设备、阻挠劫船回国,先后与包某1和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等人预谋杀害温某1等人。7月20日晚,刘贵夺在舵楼指挥并用喇叭播放音乐掩护作案,王鹏、梅林盛在驾驶室持刀看管船长李承权和大副付某(失踪,时年42岁),黄金波先将温某1从机舱四人间宿舍骗到舵楼,后与双某、戴某持刀进入四人间宿舍看管王某2(失踪,时年48岁)。姜晓龙、刘成建进入四人间宿舍持刀朝躺在床铺上睡觉的被害人温某2(殁年36岁)腹部等处捅刺数刀,后双某、戴某将温某2抛入海中。当温某1从舵楼出来下舷梯时,包某1、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持刀朝温某1身上捅刺,后将温某1推入海中。随后,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冯兴艳等人到二层十二人间宿舍门口,刘成建将被害人岳某(殁年45岁)叫出,与包某1、冯兴艳一起持刀朝岳某捅刺,岳某被迫跳海。刘成建又将被害人刘某2(殁年32岁)叫出,黄金波、冯兴艳持刀将刘某2捅倒在地,姜晓龙捂住刘某2的嘴不让其喊叫,后刘某2被抛入海中。刘成建、包某1、刘贵夺等人进入十二人间宿舍,采取持刀捅刺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3(殁年48岁)杀害,并将王某3抛入海中。之后,刘贵夺、黄金波、双某、戴某在渔船右舷廊处,采取持刀捅刺的手段将被害人姜某(殁年27岁)杀害,后在姜晓龙协助下将姜某抛入海中。其间,船员马某(时年25岁)失踪。
2011年7月21日早晨,被告人刘贵夺与包某1等人预谋杀害其认为可能反抗的被害人陈某(殁年45岁)、薄某(殁年33岁)、吴某(殁年42岁)。在鲁荣渔×号渔船前甲板,刘贵夺、被告人黄金波向陈某索要银行卡未果,刘贵夺直接将陈某推入海中。之后,刘贵夺指使王鹏等人将薄某叫至渔船后甲板,向其索要财物未果,王鹏、梅林盛持刀将薄某捅倒,黄金波记录下薄某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后,刘贵夺将薄某踹入海中。之后,刘贵夺又指使冯兴艳、梅林盛等将吴某叫到渔船后甲板,向其索要财物未果,王鹏、冯兴艳、梅林盛持刀捅刺吴某,黄金波记下吴某家庭住址和电话后,吴某被逼迫跳海。
2011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刘贵夺为筹集偷渡、潜逃日本的生活经费,同时制造其团伙被劫假象以逃避司法机关侦查,指使剩余船员编造生病、受伤等理由,通过船上卫星电话让各自家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韩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汇款。其中,被害人单某1(殁年42岁)、邱某1(殁年40岁)的亲属信以为真,先后向该卡汇入人民币共计10000元。韩某按照刘贵夺的指使,接收该款项后转存到自己另一张交通银行卡中。
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刘贵夺感到包某1对其欲偷渡日本的决定不服,后接到被告人黄金波密报称包某1等人欲内讧,遂决定先下手杀害包某1并查明其他同伙。此前,被告人李承权和同案被告人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加入刘贵夺一伙。当晚,刘贵夺找借口先将戴某、双某手中的自制尖刀收走,指使被告人姜晓龙和梅林盛暗中把守戴某、双某所住的十二人间宿舍门口,又以杀害崔勇为由,诱骗包某1将刀交给李承权,后指使崔勇、李承权、黄金波和王鹏趁包某1不备,持刀将包某1捅伤,包某1被迫跳海。因对刚入伙的李承权、崔勇不放心,刘贵夺安排被告人刘成建在杀害包某1时在场持刀监督。其间,戴某从十二人间宿舍窗户跳海,双某失踪。之后,刘贵夺指使李承权、王鹏、崔勇将被害人包某2(殁年36岁)从四人间宿舍叫出,在质问其是否系包某1一伙后,刘贵夺、李承权逼迫其从渔船左舷廊处跳海。刘贵夺又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单某1从前铺叫出,王鹏持刀、李承权持鱼枪朝单某1身上捅刺,单某1被迫跳海。随后,被害人邱某1被从前铺叫出,王鹏、黄金波、冯兴艳、崔勇和李承权分别持刀和鱼枪朝邱某1身上捅刺,邱某1被迫在船尾处跳海。
2011年7月25日4时许,鲁荣渔×号渔船机舱进水失去动力,后船体倾斜,船员王某2失踪。被告人刘贵夺、李承权组织船员排水自救,准备逃生工具,同时打开渔船上的电台呼救。船员付某、丁某、宫某(失踪,时年41岁)及被害人宋某(殁年44岁)穿上救生衣跳上载有救生物资的自制木筏准备逃走,但木筏随洋流飘回渔船附近。刘贵夺、李承权指挥并伙同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朝木筏扔鱿钓用的铁锤,姜晓龙跳上木筏持鱼枪朝丁某捅刺,付某、宫某、丁某被迫弃筏跳海后失踪。宋某在海中求救后被拉上渔船,李承权提议由尚未沾血的同案被告人项立山、段志芳处置宋某,刘贵夺遂胁迫段志芳、项立山将宋某用绳索捆绑并系上铁锤后沉入海中,被告人黄金波主动参与捆绑宋某。2011年7月25日,鑫发公司所属渔船在朝鲜以东海域收到鲁荣渔×号渔船无线电求救信号后,立即向鑫发公司报告,鑫发公司逐级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救援。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事发海域附近的中国籍船只前往救援。7月29日,中国渔政118号船赶到事发海域对鲁荣渔×号渔船实施拖带作业,于8月12日返回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港。其间,被告人刘贵夺、李承权组织其他被告人多次开会,编造谎言,订立攻守同盟,并将船上多余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被害人及失踪人员的部分用品以及记录案情经过的日记本等物品绑上铁锤沉入海中,企图销毁证据、制造假象、掩盖实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鲁荣渔×号渔船上提取的自制尖刀,缺失三条钢腿及一钢槽边的白色钢槽,砂轮机,角磨机,从该渔船前甲板提取的手钓重锤等物证;鲁荣渔×号渔船卫星电话通话清单,汇款凭证,韩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查询记录,22名被害人、失踪人员的户籍证明,从中国渔政118号船调取的传真电报,被告人李承权向中国渔政118号船提供的书面说明,被告人刘贵夺、李承权等人手绘的航海图,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韩某、单某2、邱某2、邱某3等的证言;从鲁荣渔×号渔船四人间宿舍门外侧及左下铺床壁内侧和外侧的红色斑迹中检出被害人温某2的基因型、从该渔船十二人间宿舍内的多处红色斑迹中检出被害人王某3基因型、从渔船上提取的衣物中检出被害人或失踪船员温某2、王某3、陈某、姜某、包某1、双某、刘某2、宋某、丁某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录像;同案被告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段志芳、项立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以暴力、威胁手段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又均构成劫持船只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等人结伙劫持船只,后为控制该船,又滥杀无辜或自相残杀,造成16人死亡、6人失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刘贵夺起组织、指挥作用,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行为积极主动,李承权身为船长为自保而参与杀人,后期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9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贵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姜晓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成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黄金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承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雷
代理审判员 曲晶晶
代理审判员 余 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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