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故意殺人、劫持船隻李承權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劉貴奪,男,漢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龍江縣,初中文化,原系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魯榮漁×號漁船船員,住龍江縣。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姜曉龍,男,漢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五常縣,小學文化,原系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魯榮漁×號漁船船員,住黑龍江省尚志市。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劉成建,男,漢族,1987年1月5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依蘭縣,小學文化,原系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魯榮漁×號漁船船員,住依蘭縣。2011年9月1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黃金波,男,漢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初中文化,原系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魯榮漁×號漁船船員,住牙克石市。2011年9月1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李承權,男,漢族,1969年4月9日出生於遼寧省大連市,初中文化,原系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魯榮漁×號漁船船長,住大連市。2011年8月31日被逮捕。現在押。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貴奪犯故意殺人罪、劫持船隻罪、搶劫罪,被告人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犯故意殺人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李承權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3年7月19日以(2012)威刑一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貴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姜曉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劉成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黃金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李承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劉貴奪、姜曉龍、黃金波、李承權提出上訴,劉成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5年1月21日以(2013)魯刑四終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黃金波、李承權辯護律師的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關於劫持船隻、故意殺人事實
2011年6月,被告人李承權作為船長,帶領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鵬、馮興艷、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項立山(均已判刑)和其他22名船員等共計33人,隨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發公司)所屬魯榮漁×號漁船在東南太平洋秘魯、智利海域進行魷釣作業。其間,劉貴奪及同夥包某1(被害人,歿年27歲)等船員認為工作時間長、強度大、收入低,遂心懷不滿,邀約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王鵬及同夥雙某(失蹤,時年28歲)、戴某(被害人,歿年21歲)、丁某(失蹤,時年42歲)等人,預謀劫持該船返航回國。同年6月17日23時許,在該漁船補充燃油後,劉貴奪指使黃金波、王鵬破壞船上的通訊設備,安排姜曉龍、劉成建等人把守舵樓門口、舷梯等位置,後夥同包某1、雙某等人持宰殺魷魚的塑料柄尖刀、鐵棍闖入舵樓船長室,採取用鐵棍擊打、持刀捅刺、繩索捆綁等手段將李承權控制並致其腿部受輕傷,後脅迫李承權用衛星導航設定回國航線,由王鵬掌舵,將該船劫持。
在劫船過程中,被害人夏某(歿年40歲)欲持刀上舵樓營救李承權,在舷梯處把守的被告人姜曉龍朝夏某背部、胸部等處捅刺數刀,被告人劉貴奪朝夏某左大腿、臀部各捅一刀,被告人劉成建持鐵棍擊打夏某腿部,後姜曉龍、劉成建、雙某將夏某拋入海中。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魯榮漁×號漁船上提取的塑料柄單刃刀、鐵棍等物證;鑫發公司提供的魯榮漁×號漁船的相關證件、33名船員名單、33份《船員聘用合同書》及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明細表,鑫發公司的報案材料,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劉某1、王某1、董某、林某等的證言;被告人李承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從船長室床鋪綠色被罩上的紅色斑跡中檢出李承權基因型的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及錄像;同案被告人王鵬、馮興艷、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項立山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李承權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關於故意殺人事實
魯榮漁×號漁船返航途中,為防止其他船員反抗,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和同案被告人王鵬及同夥包某1、雙某、戴某等人,以船上的白槽鋼為原料,利用船上的角磨機、砂輪機等工具自製尖刀9把,分別攜帶,後由劉貴奪統一控制。
2011年7月,魯榮漁×號漁船航行至太平洋夏威夷以西海域時,被告人劉貴奪懷疑被害人溫某1(歿年34歲)等人故意破壞船上設備、阻撓劫船回國,先後與包某1和被告人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鵬、馮興艷、梅林盛等人預謀殺害溫某1等人。7月20日晚,劉貴奪在舵樓指揮並用喇叭播放音樂掩護作案,王鵬、梅林盛在駕駛室持刀看管船長李承權和大副付某(失蹤,時年42歲),黃金波先將溫某1從機艙四人間宿舍騙到舵樓,後與雙某、戴某持刀進入四人間宿舍看管王某2(失蹤,時年48歲)。姜曉龍、劉成建進入四人間宿舍持刀朝躺在床鋪上睡覺的被害人溫某2(歿年36歲)腹部等處捅刺數刀,後雙某、戴某將溫某2拋入海中。當溫某1從舵樓出來下舷梯時,包某1、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持刀朝溫某1身上捅刺,後將溫某1推入海中。隨後,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馮興艷等人到二層十二人間宿舍門口,劉成建將被害人岳某(歿年45歲)叫出,與包某1、馮興艷一起持刀朝岳某捅刺,岳某被迫跳海。劉成建又將被害人劉某2(歿年32歲)叫出,黃金波、馮興艷持刀將劉某2捅倒在地,姜曉龍捂住劉某2的嘴不讓其喊叫,後劉某2被拋入海中。劉成建、包某1、劉貴奪等人進入十二人間宿舍,採取持刀捅刺等手段將被害人王某3(歿年48歲)殺害,並將王某3拋入海中。之後,劉貴奪、黃金波、雙某、戴某在漁船右舷廊處,採取持刀捅刺的手段將被害人姜某(歿年27歲)殺害,後在姜曉龍協助下將姜某拋入海中。其間,船員馬某(時年25歲)失蹤。
2011年7月21日早晨,被告人劉貴奪與包某1等人預謀殺害其認為可能反抗的被害人陳某(歿年45歲)、薄某(歿年33歲)、吳某(歿年42歲)。在魯榮漁×號漁船前甲板,劉貴奪、被告人黃金波向陳某索要銀行卡未果,劉貴奪直接將陳某推入海中。之後,劉貴奪指使王鵬等人將薄某叫至漁船後甲板,向其索要財物未果,王鵬、梅林盛持刀將薄某捅倒,黃金波記錄下薄某的家庭住址和電話後,劉貴奪將薄某踹入海中。之後,劉貴奪又指使馮興艷、梅林盛等將吳某叫到漁船後甲板,向其索要財物未果,王鵬、馮興艷、梅林盛持刀捅刺吳某,黃金波記下吳某家庭住址和電話後,吳某被逼迫跳海。
2011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劉貴奪為籌集偷渡、潛逃日本的生活經費,同時製造其團伙被劫假象以逃避司法機關偵查,指使剩餘船員編造生病、受傷等理由,通過船上衛星電話讓各自家人向其提供的戶名為韓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內匯款。其中,被害人單某1(歿年42歲)、邱某1(歿年40歲)的親屬信以為真,先後向該卡匯入人民幣共計10000元。韓某按照劉貴奪的指使,接收該款項後轉存到自己另一張交通銀行卡中。
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劉貴奪感到包某1對其欲偷渡日本的決定不服,後接到被告人黃金波密報稱包某1等人慾內訌,遂決定先下手殺害包某1並查明其他同夥。此前,被告人李承權和同案被告人崔勇、段志芳為求自保加入劉貴奪一夥。當晚,劉貴奪找藉口先將戴某、雙某手中的自製尖刀收走,指使被告人姜曉龍和梅林盛暗中把守戴某、雙某所住的十二人間宿舍門口,又以殺害崔勇為由,誘騙包某1將刀交給李承權,後指使崔勇、李承權、黃金波和王鵬趁包某1不備,持刀將包某1捅傷,包某1被迫跳海。因對剛入伙的李承權、崔勇不放心,劉貴奪安排被告人劉成建在殺害包某1時在場持刀監督。其間,戴某從十二人間宿舍窗戶跳海,雙某失蹤。之後,劉貴奪指使李承權、王鵬、崔勇將被害人包某2(歿年36歲)從四人間宿舍叫出,在質問其是否系包某1一夥後,劉貴奪、李承權逼迫其從漁船左舷廊處跳海。劉貴奪又指使他人將被害人單某1從前鋪叫出,王鵬持刀、李承權持魚槍朝單某1身上捅刺,單某1被迫跳海。隨後,被害人邱某1被從前鋪叫出,王鵬、黃金波、馮興艷、崔勇和李承權分別持刀和魚槍朝邱某1身上捅刺,邱某1被迫在船尾處跳海。
2011年7月25日4時許,魯榮漁×號漁船機艙進水失去動力,後船體傾斜,船員王某2失蹤。被告人劉貴奪、李承權組織船員排水自救,準備逃生工具,同時打開漁船上的電台呼救。船員付某、丁某、宮某(失蹤,時年41歲)及被害人宋某(歿年44歲)穿上救生衣跳上載有救生物資的自製木筏準備逃走,但木筏隨洋流飄回漁船附近。劉貴奪、李承權指揮並夥同被告人姜曉龍、劉成建朝木筏扔魷釣用的鐵錘,姜曉龍跳上木筏持魚槍朝丁某捅刺,付某、宮某、丁某被迫棄筏跳海後失蹤。宋某在海中求救後被拉上漁船,李承權提議由尚未沾血的同案被告人項立山、段志芳處置宋某,劉貴奪遂脅迫段志芳、項立山將宋某用繩索捆綁並系上鐵錘後沉入海中,被告人黃金波主動參與捆綁宋某。2011年7月25日,鑫發公司所屬漁船在朝鮮以東海域收到魯榮漁×號漁船無線電求救信號後,立即向鑫發公司報告,鑫發公司逐級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請求救援。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先後協調日本海上保安廳、在事發海域附近的中國籍船隻前往救援。7月29日,中國漁政118號船趕到事發海域對魯榮漁×號漁船實施拖帶作業,於8月12日返回山東省榮成市石島港。其間,被告人劉貴奪、李承權組織其他被告人多次開會,編造謊言,訂立攻守同盟,並將船上多餘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被害人及失蹤人員的部分用品以及記錄案情經過的日記本等物品綁上鐵錘沉入海中,企圖銷毀證據、製造假象、掩蓋實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魯榮漁×號漁船上提取的自製尖刀,缺失三條鋼腿及一鋼槽邊的白色鋼槽,砂輪機,角磨機,從該漁船前甲板提取的手釣重錘等物證;魯榮漁×號漁船衛星電話通話清單,匯款憑證,韓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交通銀行卡查詢記錄,22名被害人、失蹤人員的戶籍證明,從中國漁政118號船調取的傳真電報,被告人李承權向中國漁政118號船提供的書面說明,被告人劉貴奪、李承權等人手繪的航海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和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韓某、單某2、邱某2、邱某3等的證言;從魯榮漁×號漁船四人間宿舍門外側及左下鋪床壁內側和外側的紅色斑跡中檢出被害人溫某2的基因型、從該漁船十二人間宿舍內的多處紅色斑跡中檢出被害人王某3基因型、從漁船上提取的衣物中檢出被害人或失蹤船員溫某2、王某3、陳某、姜某、包某1、雙某、劉某2、宋某、丁某基因型的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錄像;同案被告人王鵬、馮興艷、梅林盛、段志芳、項立山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李承權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李承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以暴力、威脅手段劫持船隻,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又均構成劫持船隻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等人結夥劫持船隻,後為控制該船,又濫殺無辜或自相殘殺,造成16人死亡、6人失蹤,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共同犯罪中,劉貴奪起組織、指揮作用,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行為積極主動,李承權身為船長為自保而參與殺人,後期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均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刑四終字第195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劉貴奪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姜曉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劉成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黃金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承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鄒 雷
代理審判員 曲晶晶
代理審判員 余 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 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