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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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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104年(2015年)10月29日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10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1.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116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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