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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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10月29日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10年)
#中华民国104年10月29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22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新名称: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1. 中华民国110年1月14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90131166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1条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劳动部政务次长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劳动部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劳动部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劳方代表二人。
六、资方代表二人。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第3条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4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五、其他事项。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劳动部核定后分别办理。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劳动部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劳动部统筹,涉及人事、预决算、财产管理之监督等业务,由各权责单位办理。
第6条
本会以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7条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9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劳动部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兼职费及交通费。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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