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外观
←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
(第3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挑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