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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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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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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挑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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