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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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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主妇女联合会
1949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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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民主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于团结全市各阶层各民族妇女大众,与北京全体人民齐一步伐,协助人民政府推进经济与文化事业,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建设人民的新首都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赞成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之章程,为该会之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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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民主妇女团体,各人民团体的女会员全体,各种妇女代表会议所联系的全体成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与决议,申请加入本会,经执行委员会批准者,得为本会会员。如要退出者,得听其自愿,但必须预先向本会声明。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各项决议,有讨论批评建议权利。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决议的义务。

  (四)有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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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会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第七条 全市妇女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并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为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执行委员五十七人,候补执行委员十五人组成之,其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候补执行委员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召集下届代表大会,并规定下届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选举法。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常务委员十七人(主席副主席在内),组成常务委员会,办理执行委员会决议,并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秘书长一人。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以下各部处,必要时得增设部或各种委员会:

  (一)儿童福利部:协助政府推进并举办儿童福利事业。

  (二)妇女福利部:协助政府推进并举办妇女福利事业。

  (三)宣教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并推进妇女文化事业。

  (四)生产部:协助政府推进并组织妇女生产事业。

  (五)联络部:研究妇女组织问题;与会员团体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和工作上配合。

  (六)秘书处:管理总务、秘书、财务、及不属各部的日常行政工作。

  以上各部处得设部长或处长一人,副部长或副处长一人至二人,由常务委员互选或聘请之。

第四章 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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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全市妇女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执行委员三分之一的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期另定之。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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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者,执行委员会得加以制止或处理之。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对本会重要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修改者,应事先向执行委员会申请批准,不得自行改变。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执行委员会。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下届代表大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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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北京市民主妇女联合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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