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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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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制定機關:北京市民主婦女聯合會
1949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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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民主婦女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團結全市各階層各民族婦女大眾,與北京全體人民齊一步伐,協助人民政府推進經濟與文化事業,並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實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為建設人民的新首都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贊成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之章程,為該會之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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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民主婦女團體,各人民團體的女會員全體,各種婦女代表會議所聯繫的全體成員,凡贊成本會章程與決議,申請加入本會,經執行委員會批准者,得為本會會員。如要退出者,得聽其自願,但必須預先向本會聲明。

  第五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各項決議,有討論批評建議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決議的義務。

  (四)有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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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會組織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

  第七條 全市婦女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並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為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執行委員五十七人,候補執行委員十五人組成之,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執行委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召集下屆代表大會,並規定下屆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選舉法。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常務委員十七人(主席副主席在內),組成常務委員會,辦理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秘書長一人。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設以下各部處,必要時得增設部或各種委員會:

  (一)兒童福利部:協助政府推進並舉辦兒童福利事業。

  (二)婦女福利部:協助政府推進並舉辦婦女福利事業。

  (三)宣教部: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並推進婦女文化事業。

  (四)生產部:協助政府推進並組織婦女生產事業。

  (五)聯絡部:研究婦女組織問題;與會員團體和有關方面取得聯繫和工作上配合。

  (六)秘書處:管理總務、秘書、財務、及不屬各部的日常行政工作。

  以上各部處得設部長或處長一人,副部長或副處長一人至二人,由常務委員互選或聘請之。

第四章 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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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全市婦女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執行委員三分之一的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會期另定之。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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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者,執行委員會得加以制止或處理之。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對本會重要決定有不同意見要求修改者,應事先向執行委員會申請批准,不得自行改變。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其解釋權屬於本會執行委員會。如有未盡善處,得由下屆代表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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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北京市民主婦女聯合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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