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55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高瑜,女,71岁(194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19楼2单元1号。1994年11月10日因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本案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并就拟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进行了开示,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徐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瑜及其辩护人莫少平,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瑜于2013年6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19楼2单元1号其家中,从姚监复(另案处理)处获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办发(2013)9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办9号文件)复印件,高瑜在明知中办9号文件系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于同年7月间利用skype软件,通过互联网将该文件的电子版发送给境外明镜新闻出版集团创办人何频,后中办9号文件内容被《明镜月刊》及明镜新闻网等全文刊登,经北京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刊登的内容与中办发(2013)9号文件有关内容相同,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后被告人高瑜于2014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瑜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境外个人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高瑜辩称,其未向何频提供中办发[2013]9号文,起诉书指控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不属实。被告人高瑜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指控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瑜的有罪供述不应被采信,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高瑜无罪,同时申请对中办发[2013]9号文的密级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瑜于2013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19楼2单元1号其家中,从姚监复(另案处理)处获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办发[2013]9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办发[2013]9号文)复印件。高瑜在明知中办发[2013]9号文系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于同年7月间利用skype软件,通过互联网将该文件的电子版发送给境外明镜出版社创办人何频,后中办发[2013]9号文内容被《明镜》月刊及《明镜网》等予以刊登。经北京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在《明镜》月刊上刊登的内容等与中办发[2013]9号文有关内容相同,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
被告人高瑜于2014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1.证人霍素菊的证言证明:其是单位办公室的值班员,负责值班、文件管理、传阅等工作,姚监复可以看单位文件,但是要在其的监督下,2013年5、6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姚监复从其处拿走文件,后其离开了办公室,回来后印象中姚监复将文件还给其,单位的复印室在二楼,从来不锁门,需要复印时基本都是自己复印,其记忆中姚监复复印文件比较频繁,姚监复曾经拿文件离开办公室,后来被其发现了。
2.证人姚监复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网上传出有一个中央九号文件,其与高瑜就文件内容产生争议,其不确定单位是否有这份文件,就去办公室问,值班员说找一找,还提醒其有保密规定,看可以但是不能复印,其把文件拿回办公室后,看到有相关内容,就拿着文件去单位的复印室复印,一共复印了五份左右,其在复印第一页时,遮挡了原版文件的上半部分,包括文件编号、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字样、密级等信息。其复印完文件后,想提供真实的文件内容给高瑜,高瑜也想知道原件的内容,这样就能分辨出其与高瑜谁说的正确,所以其在复印完后,就告诉高瑜有了这份文件,其去高瑜家那天是15时许,其将九号文件复印件给了高瑜并告诉高瑜:“我有了文件,给你看看。”高瑜拿到之后挺高兴,其没有拿走复印件,其说:“如果将文件在国外公布之后不就更好驳斥那些说文件是假的人了?”
3.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姚监复、霍素菊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证明:姚监复,1994年4月退休,退休前为我单位研究员。霍素菊,2001年9月任我单位办公室(党办)主任科员,负责的工作是值班室值班,当年机要文件传阅保管等。
4.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姚监复享受阅读相关文件政治权利的说明证明:姚监复退休后享受按规定阅读相应文件等政治权利。
5.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来文登记表、文件传阅单证明:2013年5月该中心收到中办发[2013]9号文以及该文件自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传阅等情况。
6.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检材与中办发[2013]9号文有关内容相同,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目前尚未解密。
7.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检材5份复印件与中办发[2013]9号文有关内容相同,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目前尚未解密。
8.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2014年4月24日在朝阳区和平街11区19楼2单元1号提取并扣押黑色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黑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以及黑色EVERCOOL台式机主机一台等物品。
9.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2014年5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北沙滩1号农机研究院7号楼2门301提取并扣押中办发[2013]9号文复印件两份等物品。
10.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2014年5月7日在姚监复办公室提取并扣押白色惠普打印、复印机等物品的情况。
11.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通首[2014]声像鉴字第73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等证明:检验结果为,从J4(高瑜处提取、扣押的黑色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J6(高瑜处提取、扣押的黑色东芝牌移动硬盘)、J19-3(高瑜处提取、扣押的黑色EVERCOOL台式机主机)中提取到中办发[2013]9号文、J4、J6、J19-3中名为“4”的电子文档的创始时间、最后一次保存时间、最后一次保存者等情况。
1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七支队出具的校对工作说明等证明:文件1是“中办发[2013]9号文”原件,文件2-4是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对高瑜信地起获并扣押的电子介质鉴定结果显示的3份涉及“中办发[2013]9号文”的电子文件,其中文件2是J6文档4. docx,文件3是J4文档4.docx,文件4是J19-3文档4.docx,经校对:文件1与文件2有27处不同,文件1与文件3有45处不同,文件1与文件4有27处不同,上述不同为文字内容不同以及高瑜签名确认等情况。
13.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办案人员比对,高瑜住地起获电子介质中存有的3份中办发[2013]9号文的电子文件,全文内容与《明镜》月刊刊发的内容基本一致,且错误点在第三页倒数第4行,9、10字格为2个逗号;在第7页第9行第3字格起与原文少25个字和1个逗号;在第7页第9行第17字格均为“份”,原文应为“分”等处错误一致。
14.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通首[2014]声像鉴字第93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检验结果为,提取到高瑜使用skype软件的聊天记录。附件涉及联系人“石爷”等情况。
15.湖南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对何频开展工作的说明,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何频自1989年出境后,仅于1996年因其母去世回国短期探视,此后已长期未回国,何频在境外先后创办了“明镜出版社”和“多维新闻社”等情况。
16.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何频于2009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期间无出入境记录。
17.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4]683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截图证明:在线浏览《明镜》月刊第43期,发现该杂志第27页刊登了中办发[2013]9号文的文章。勘验过程中,拍摄电脑屏幕显示文章页面照片14张、形成页面截屏图片14张、打印截屏图片14页。
18.公安机关出具的照片证明:《明镜》月刊2013年第9期(总第43期)电子杂志刊登相关内容的情况。
19.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4]666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截图证明:对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的署名“陈曦”的文章《〈明镜〉月刊独家全文刊发中共9号文件》实施远程勘验,勘验显示上文网络发布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作者署名为“陈曦”。
20.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4]667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勘验目的,确定文章《〈明镜〉月刊独家全文刊发中共9号文件》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被登载和转载的网页及被点击浏览数量、回复文章数量。勘验情况:通过搜索发现,截至2014年4月28日12时40分,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2个,共计点击浏览26197次,回复17条。
21.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出具的北网协140528号关于明镜新闻网的情况说明证明:《明镜新闻网》是一个综合性的中文资讯网站,自1991年建立,创始人是何频,主服务器架设于美国。
22.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明镜网》的情况说明证明:《明镜网》网站位于境外。
23.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4]723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远程勘验情况,显示内容为“明镜出版社属于明镜新闻出版集团,1991年由何频创办,在加拿大多伦多创办,1993年将总部移往美国纽约市。明镜新闻出版集团拥有明镜出版、明镜书店、明镜新闻、明镜论坛、明镜月刊等”。
24.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4]72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经搜索页面显示《明镜新闻网》相关情况。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2014年2月,该总队从香港购买了一本《明镜》月刊2013年9月号(总第43期)等情况。
26.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19日,经工作,发现境外杂志《明镜》月刊刊登了中办发[2013]9号文,因该文件密级为机密级,故予以立案侦查。经开展侦查工作,发现高瑜等有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重大嫌疑。2014年4月24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长富宫饭店附近将高瑜传唤到案。
27.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东城区建外大街26号长富宫饭店门口便道上发现高瑜,经民警出示工作证,将该人依法传唤。
28.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862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99(京狱保)字第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狱政)字第990102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1994年11月10日高瑜因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2月15日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高瑜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高瑜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以及该人曾被判刑等情况。
30.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出具的罪犯出监鉴定表证明:高瑜自1975年至1979年在北京市文化局任干部;1979年至1988年在中国新闻社任记者;1988年至1989年在北京经济学周报任副总编等情况。
31.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4月24日,办案人员对高瑜住地进行搜查,后经技术鉴定,先后从东芝牌移动硬盘(简称J6),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简称J4)和台式组装机内西部数据牌硬盘(简称J19-3)中提取固定文件名为“4.docx“,中办发[2013]9号文标题的电子版文档化资料3份。2014年5月4日,办案人员将J6中保存的名为”4.docx“的文档打印形成纸质版文档交给犯罪嫌疑人高瑜确认,经高瑜辨认,确认该文档为比照姚监复给的复印件打印形成。
32.被告人高瑜于2014年5月4日签字确认的中办发[2013]9号文打印件证明:高瑜亲笔确认,以下九页纸是其比照姚监复给其的复印件打的,通过其的电脑保存至U盘,该打印件中有”此件发至市地师级“等字样。
33.公安机关出具的《明镜》月刊第43期打印件证明:高瑜对该打印件内容签字确认。
34.被告人高瑜供述: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姚监复给其打电话,约好来其家,当日中午姚监复来到其家后,从一个牛皮纸袋里拿出复印件、姚监复给其的复印件遮盖了抬头,挡住红头和文件号、复印件上没有密级标识,但是其知道是中央文件,其没问姚监复复印件是怎么来的,但觉得姚监复肯定不是合法手段获得的。姚监复拿给其的复印件首页内容就是中办发[2013]9号文标题。文件复印件其想还给姚监复,但是姚监复9月份就出国了,所以没有还,姚监复给其复印件之后过了几天,其想以后写文章引用方便就照着复印件在自己的电脑上打成了电子版,开始时其也是严格按照字体排版,后其无法按照复印件原版排版输入,而且没有校对,中间肯定有错字。2013年6月8日,其开始输入一部分,2013年6月14日又输入一部分,其用了一周的时间打完,也没有校对。后其创建了一个文件夹,把九号文件复制在该文件夹下。2013年7月底,何频问其看没看到九号文件,其说看了。何频问其能不能给他看看,其说:“还要找别人要,给你问问。”其对何频说别人的也是机打的,没有校正,其没有告诉何频,其手里有原件复印件,何频让其给看看,其就告诉何频说一不能传播、二不能曝光,对于内容确实需要核实的时候可以使用文件对照补充一下,何频当时答应了。何频让其发到邮箱,其说:“别用邮箱用skype吧。”后其就在家里用skype把其打印的电子版文件发给了何频,她给何频发的文件名是“4”,其本来是想用“4.22“表示文件名,但使用word起名时不能带“.”,所以就变成“4”,后来何频在网上宣传,其才知道何频刊发出来了。2013年10月,其去国外开会,觉得留着复印件不好,就在家里把复印件撕碎用炒锅把文件烧了。何频skype的名称叫过“何频”、“石爷”。《明镜》月刊是美国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一个民间刊物,明镜的老板是何频,明镜集团是海外最大的中文集团,何频于2007年创立明镜集团,何频在湖南、深圳干过新闻,后出去了。其看到《明镜》月刊第43期的内容,发现里面有其打错的“异见份子”字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瑜的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高瑜于2014年4月24日的供述,以证明高瑜未向何频提供中办发[2013]9号文;2.来自境外的“我的证词”等材料,以证明高瑜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何频提供中共中央文件。高瑜的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人高瑜于2014年4月24日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关于高瑜的辩护人提交的“我的证词”等材料,因未经法定形式予以认证,故建议法庭均不予采纳。经本院审查,对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故本院对于高瑜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均不予确认。
对于被告人高瑜所提其未向何频提供中办发[2013]9号文,起诉书指控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不属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词不足,高瑜的有罪供述不应被采信,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高瑜无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对中办发[2013]9号文的密级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高瑜供述,取得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同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高瑜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案证据的密级鉴定书是由相关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故高瑜所提辩解及其辩护律师所提辩护意见以及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高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黑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黑色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黑色EVERCOOL台式机主机一台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直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永京
审判员:吴海地
代理审判员:陈旭艳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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