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55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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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55號

2015年4月17日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高瑜,女,71歲(1944年2月2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11區19樓2單元1號。1994年11月10日因犯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1999年10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於2014年4月24日被羈押,因涉嫌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於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檢公訴刑訴[2014]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瑜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於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1月17日召集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本案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問題聽取意見並就擬當庭出示的部分證據進行了開示,因本案涉及國家秘密,本院於2014年11月21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徐達,代理檢察員李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瑜及其辯護人莫少平,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瑜於2013年6月間,在本市朝陽區和平街11區19樓2單元1號其家中,從姚監復(另案處理)處獲取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辦發(2013)9號]文件(以下簡稱中辦9號文件)複印件,高瑜在明知中辦9號文件系國家秘密的情況下,仍於同年7月間利用skype軟件,通過互聯網將該文件的電子版發送給境外明鏡新聞出版集團創辦人何頻,後中辦9號文件內容被《明鏡月刊》及明鏡新聞網等全文刊登,經北京市國家保密局鑑定,上述刊登的內容與中辦發(2013)9號文件有關內容相同,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後被告人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瑜犯罪的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其他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高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向境外個人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高瑜辯稱,其未向何頻提供中辦發[2013]9號文,起訴書指控其行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不屬實。被告人高瑜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指控高瑜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高瑜的有罪供述不應被採信,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高瑜無罪,同時申請對中辦發[2013]9號文的密級重新鑑定。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高瑜於2013年6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11區19樓2單元1號其家中,從姚監復(另案處理)處獲取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辦發[2013]9號文件(以下簡稱中辦發[2013]9號文)複印件。高瑜在明知中辦發[2013]9號文系國家秘密的情況下,仍於同年7月間利用skype軟件,通過互聯網將該文件的電子版發送給境外明鏡出版社創辦人何頻,後中辦發[2013]9號文內容被《明鏡》月刊及《明鏡網》等予以刊登。經北京市國家保密局鑑定,上述在《明鏡》月刊上刊登的內容等與中辦發[2013]9號文有關內容相同,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

被告人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下列證據中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1.證人霍素菊的證言證明:其是單位辦公室的值班員,負責值班、文件管理、傳閱等工作,姚監復可以看單位文件,但是要在其的監督下,2013年5、6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姚監復從其處拿走文件,後其離開了辦公室,回來後印象中姚監復將文件還給其,單位的複印室在二樓,從來不鎖門,需要複印時基本都是自己複印,其記憶中姚監復複印文件比較頻繁,姚監復曾經拿文件離開辦公室,後來被其發現了。

2.證人姚監復的證言證明:2013年年初,網上傳出有一個中央九號文件,其與高瑜就文件內容產生爭議,其不確定單位是否有這份文件,就去辦公室問,值班員說找一找,還提醒其有保密規定,看可以但是不能複印,其把文件拿回辦公室後,看到有相關內容,就拿着文件去單位的複印室複印,一共複印了五份左右,其在複印第一頁時,遮擋了原版文件的上半部分,包括文件編號、中共中央辦公廳的字樣、密級等信息。其複印完文件後,想提供真實的文件內容給高瑜,高瑜也想知道原件的內容,這樣就能分辨出其與高瑜誰說的正確,所以其在複印完後,就告訴高瑜有了這份文件,其去高瑜家那天是15時許,其將九號文件複印件給了高瑜並告訴高瑜:「我有了文件,給你看看。」高瑜拿到之後挺高興,其沒有拿走複印件,其說:「如果將文件在國外公布之後不就更好駁斥那些說文件是假的人了?」

3.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出具的關於姚監復、霍素菊基本情況證明材料證明:姚監復,1994年4月退休,退休前為我單位研究員。霍素菊,2001年9月任我單位辦公室(黨辦)主任科員,負責的工作是值班室值班,當年機要文件傳閱保管等。

4.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出具的關於姚監復享受閱讀相關文件政治權利的說明證明:姚監復退休後享受按規定閱讀相應文件等政治權利。

5.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來文登記表、文件傳閱單證明:2013年5月該中心收到中辦發[2013]9號文以及該文件自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傳閱等情況。

6.北京市國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級鑑定書證明:經鑑定,檢材與中辦發[2013]9號文有關內容相同,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目前尚未解密。

7.北京市國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級鑑定書證明:經鑑定,檢材5份複印件與中辦發[2013]9號文有關內容相同,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目前尚未解密。

8.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明:2014年4月24日在朝陽區和平街11區19樓2單元1號提取並扣押黑色西部數據牌移動硬盤一個、黑色東芝牌移動硬盤一個以及黑色EVERCOOL台式機主機一台等物品。

9.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明:2014年5月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德外北沙灘1號農機研究院7號樓2門301提取並扣押中辦發[2013]9號文複印件兩份等物品。

10.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明:2014年5月7日在姚監復辦公室提取並扣押白色惠普打印、複印機等物品的情況。

11.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鑑定所出具的京通首[2014]聲像鑒字第73號聲像資料檢驗報告等證明:檢驗結果為,從J4(高瑜處提取、扣押的黑色西部數據牌移動硬盤)、J6(高瑜處提取、扣押的黑色東芝牌移動硬盤)、J19-3(高瑜處提取、扣押的黑色EVERCOOL台式機主機)中提取到中辦發[2013]9號文、J4、J6、J19-3中名為「4」的電子文檔的創始時間、最後一次保存時間、最後一次保存者等情況。

1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七支隊出具的校對工作說明等證明:文件1是「中辦發[2013]9號文」原件,文件2-4是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鑑定所對高瑜信地起獲並扣押的電子介質鑑定結果顯示的3份涉及「中辦發[2013]9號文」的電子文件,其中文件2是J6文檔4. docx,文件3是J4文檔4.docx,文件4是J19-3文檔4.docx,經校對:文件1與文件2有27處不同,文件1與文件3有45處不同,文件1與文件4有27處不同,上述不同為文字內容不同以及高瑜簽名確認等情況。

13.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經辦案人員比對,高瑜住地起獲電子介質中存有的3份中辦發[2013]9號文的電子文件,全文內容與《明鏡》月刊刊發的內容基本一致,且錯誤點在第三頁倒數第4行,9、10字格為2個逗號;在第7頁第9行第3字格起與原文少25個字和1個逗號;在第7頁第9行第17字格均為「份」,原文應為「分」等處錯誤一致。

14.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鑑定所出具的京通首[2014]聲像鑒字第93號聲像資料檢驗報告證明:檢驗結果為,提取到高瑜使用skype軟件的聊天記錄。附件涉及聯繫人「石爺」等情況。

15.湖南省公安廳出具的關於對何頻開展工作的說明,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何頻自1989年出境後,僅於1996年因其母去世回國短期探視,此後已長期未回國,何頻在境外先後創辦了「明鏡出版社」和「多維新聞社」等情況。

16.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具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證明:何頻於2009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期間無出入境記錄。

17.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京公(網安)勘[2014]683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截圖證明:在線瀏覽《明鏡》月刊第43期,發現該雜誌第27頁刊登了中辦發[2013]9號文的文章。勘驗過程中,拍攝電腦屏幕顯示文章頁面照片14張、形成頁面截屏圖片14張、打印截屏圖片14頁。

18.公安機關出具的照片證明:《明鏡》月刊2013年第9期(總第43期)電子雜誌刊登相關內容的情況。

19.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京公(網安)勘[2014]666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截圖證明:對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的署名「陳曦」的文章《〈明鏡〉月刊獨家全文刊發中共9號文件》實施遠程勘驗,勘驗顯示上文網絡發布時間為2013年8月19日,作者署名為「陳曦」。

20.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京公(網安)勘[2014]667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勘驗目的,確定文章《〈明鏡〉月刊獨家全文刊發中共9號文件》在國際互聯網上的被登載和轉載的網頁及被點擊瀏覽數量、回復文章數量。勘驗情況:通過搜索發現,截至2014年4月28日12時40分,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12個,共計點擊瀏覽26197次,回復17條。

21.北京網絡行業協會出具的北網協140528號關於明鏡新聞網的情況說明證明:《明鏡新聞網》是一個綜合性的中文資訊網站,自1991年建立,創始人是何頻,主服務器架設於美國。

22.北京網絡行業協會出具的關於《明鏡網》的情況說明證明:《明鏡網》網站位於境外。

23.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京公(網安)勘[2014]723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遠程勘驗情況,顯示內容為「明鏡出版社屬於明鏡新聞出版集團,1991年由何頻創辦,在加拿大多倫多創辦,1993年將總部移往美國紐約市。明鏡新聞出版集團擁有明鏡出版、明鏡書店、明鏡新聞、明鏡論壇、明鏡月刊等」。

24.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京公(網安)勘[2014]724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經搜索頁面顯示《明鏡新聞網》相關情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等證明:2014年2月,該總隊從香港購買了一本《明鏡》月刊2013年9月號(總第43期)等情況。

26.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破案報告、立案決定書證明:2013年8月19日,經工作,發現境外雜誌《明鏡》月刊刊登了中辦發[2013]9號文,因該文件密級為機密級,故予以立案偵查。經開展偵查工作,發現高瑜等有向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重大嫌疑。2014年4月24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陽區長富宮飯店附近將高瑜傳喚到案。

27.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4月24日16時許,民警在東城區建外大街26號長富宮飯店門口便道上發現高瑜,經民警出示工作證,將該人依法傳喚。

28.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862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4)高刑終字第318號刑事裁定書、北京市監獄管理局99(京獄保)字第5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獄政)字第990102號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證明:1994年11月10日高瑜因犯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1999年2月15日暫予監外執行,1999年10月1日刑滿釋放。

2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高瑜現實表現證明:被告人高瑜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況以及該人曾被判刑等情況。

30.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出具的罪犯出監鑑定表證明:高瑜自1975年至1979年在北京市文化局任幹部;1979年至1988年在中國新聞社任記者;1988年至1989年在北京經濟學周報任副總編等情況。

31.北京市公安局預審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2014年4月24日,辦案人員對高瑜住地進行搜查,後經技術鑑定,先後從東芝牌移動硬盤(簡稱J6),西部數據牌移動硬盤(簡稱J4)和台式組裝機內西部數據牌硬盤(簡稱J19-3)中提取固定文件名為「4.docx「,中辦發[2013]9號文標題的電子版文檔化資料3份。2014年5月4日,辦案人員將J6中保存的名為」4.docx「的文檔打印形成紙質版文檔交給犯罪嫌疑人高瑜確認,經高瑜辨認,確認該文檔為比照姚監復給的複印件打印形成。

32.被告人高瑜於2014年5月4日簽字確認的中辦發[2013]9號文打印件證明:高瑜親筆確認,以下九頁紙是其比照姚監復給其的複印件打的,通過其的電腦保存至U盤,該打印件中有」此件發至市地師級「等字樣。

33.公安機關出具的《明鏡》月刊第43期打印件證明:高瑜對該打印件內容簽字確認。

34.被告人高瑜供述: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姚監復給其打電話,約好來其家,當日中午姚監復來到其家後,從一個牛皮紙袋裡拿出複印件、姚監復給其的複印件遮蓋了抬頭,擋住紅頭和文件號、複印件上沒有密級標識,但是其知道是中央文件,其沒問姚監復複印件是怎麼來的,但覺得姚監復肯定不是合法手段獲得的。姚監復拿給其的複印件首頁內容就是中辦發[2013]9號文標題。文件複印件其想還給姚監復,但是姚監復9月份就出國了,所以沒有還,姚監復給其複印件之後過了幾天,其想以後寫文章引用方便就照着複印件在自己的電腦上打成了電子版,開始時其也是嚴格按照字體排版,後其無法按照複印件原版排版輸入,而且沒有校對,中間肯定有錯字。2013年6月8日,其開始輸入一部分,2013年6月14日又輸入一部分,其用了一周的時間打完,也沒有校對。後其創建了一個文件夾,把九號文件複製在該文件夾下。2013年7月底,何頻問其看沒看到九號文件,其說看了。何頻問其能不能給他看看,其說:「還要找別人要,給你問問。」其對何頻說別人的也是機打的,沒有校正,其沒有告訴何頻,其手裡有原件複印件,何頻讓其給看看,其就告訴何頻說一不能傳播、二不能曝光,對於內容確實需要核實的時候可以使用文件對照補充一下,何頻當時答應了。何頻讓其發到郵箱,其說:「別用郵箱用skype吧。」後其就在家裡用skype把其打印的電子版文件發給了何頻,她給何頻發的文件名是「4」,其本來是想用「4.22「表示文件名,但使用word起名時不能帶「.」,所以就變成「4」,後來何頻在網上宣傳,其才知道何頻刊發出來了。2013年10月,其去國外開會,覺得留着複印件不好,就在家裡把複印件撕碎用炒鍋把文件燒了。何頻skype的名稱叫過「何頻」、「石爺」。《明鏡》月刊是美國在中國香港註冊的一個民間刊物,明鏡的老闆是何頻,明鏡集團是海外最大的中文集團,何頻於2007年創立明鏡集團,何頻在湖南、深圳幹過新聞,後出去了。其看到《明鏡》月刊第43期的內容,發現裡面有其打錯的「異見份子」字樣。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高瑜的辯護人提交了下列證據:1.被告人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的供述,以證明高瑜未向何頻提供中辦發[2013]9號文;2.來自境外的「我的證詞」等材料,以證明高瑜沒有以任何形式向何頻提供中共中央文件。高瑜的辯護人提交的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為:被告人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的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支持;關於高瑜的辯護人提交的「我的證詞」等材料,因未經法定形式予以認證,故建議法庭均不予採納。經本院審查,對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故本院對於高瑜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均不予確認。

對於被告人高瑜所提其未向何頻提供中辦發[2013]9號文,起訴書指控其行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不屬實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指控高瑜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事實不清、證詞不足,高瑜的有罪供述不應被採信,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高瑜無罪的辯護意見以及辯護人所提對中辦發[2013]9號文的密級重新鑑定的申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高瑜供述,取得程序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同時結合在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起訴書指控的高瑜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定案證據的密級鑑定書是由相關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鑑定結論合法、有效,故高瑜所提辯解及其辯護律師所提辯護意見以及重新鑑定的申請,理由不充分,本院均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瑜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高瑜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瑜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黑色東芝牌移動硬盤一個、黑色西部數據牌移動硬盤一個、黑色EVERCOOL台式機主機一台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向直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永京

審判員:吳海地

代理審判員:陳旭艷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杜海旭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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