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京财会〔2022〕1514号 2022年8月3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督促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执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并确保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
(二)高度重视。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要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关于一体化自评报告报备的具体要求,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做到应报尽报,按时保质完成报备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报备工作,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模块和报备要求,及时更新系统预留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三)规范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和打分表。自评报告和打分表需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送。
(四)按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在每年5月31前完成年度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一体化自评报告报备;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执业质量报备;按财政部令第97号时间要求完成业务报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中扣分并予以通报,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进行检查。
(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配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检查评价,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二、财政部门监管职责
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协负责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以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除外),结合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进行年度联合检查。
(一)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备案等管理业务,发放会计师事务所电子证照;及时整理、汇总、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执业质量报备除外)、一体化自评报告报备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测;参加年度联合检查。
2.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内部控制办公室、监督检查分局)负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整理、汇总、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执业质量报备情况;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加强日常监测;负责组织年度联合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北京注协负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业务,发放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负责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负责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参加年度联合检查。
(二)检查方式
1.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协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结合本市行业监管实际抽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为提升监管效能,避免重复检查,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即“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实行统一检查。抽查信用分级分类填报情况。
2.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协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内容。
(三)结果公示
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协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理处罚和行业惩戒,将处理结果在市财政局官网和北京注协官网予以公示,并同步录入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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