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八章 服务贸易/附件三 专业服务
← | 附件二 电信服务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八章 附件三 专业服务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