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八章 服務貿易/附件三 專業服務
← | 附件二 電信服務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八章 附件三 專業服務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與其領土內相關機構進行協商,以尋求確認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共同有意就與承認專業資質、許可或註冊有關的問題開展對話的專業服務。
二、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相關機構與另外一個或多個締約方的相關機構開展對話,以期承認專業資質並為許可或註冊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相關機構與另外一個或多個締約方的相關機構在有共同利益的專業服務部門中相互承認專業資質,許可或註冊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進行談判。
四、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相關機構在制定與承認專業資質、許可和註冊相關的協定時,考慮與專業服務相關的協定。
五、如有可能,一締約方可以考慮基於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其本國獲得的許可或得到承認的專業機構會員身份,無需進行進一步的書面審查,來:
(一)採取步驟,實施臨時或針對具體項目的許可或註冊制度;或者
(二)如適當,授予此類許可或者註冊。
一旦外國服務提供者符合本地適用的許可要求,此類臨時或有限的許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該外國服務提供者獲得本地許可的方式實行。
六、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動,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相關機構在共同同意的領域內致力於制定共同可接受的專業標準和準則,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試;
(三)經驗;
(四)行為和道德規範;
(五)專業發展和再認證;
(六)執業範圍;
(七)本地知識;以及
(八)消費者保護。
七、應另一締約方請求,被請求締約方應當在可行的情況下,提供與專業服務提供者獲得許可和認證的標準和準則相關的信息,或者提供與合適的監管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相關的信息,使相關締約方就此類標準和準則進行諮詢。
八、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相關機構在適當的情況下,在制定相關專業的一般標準和準則時參考國際框架。
九、締約方可通過服務和投機委員會定期審議本附件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