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憲法
十七條憲法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 豊御食炊屋姫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作者:聖德太子 604年5月4日 |
相傳是由聖德太子制定的。推古天皇十二年夏四月丙寅朔,等於隋文帝仁壽四年四月初一以及儒略曆604年5月4日星期一[1]。 |
一曰。以和爲貴。无忤爲宗。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于隣里。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誰〈一作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敎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臣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致壞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效。故承詔必愼。不謹自敗。
四曰。群卿百僚。以禮爲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于〈一作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无禮以必有罪。是〈一有以字〉君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絕饗棄欲。明辨訴訟。其百姓之訟。一日千事。一日尙爾。況乎累歲。湏治訟者。得利爲常。見賄廳讞。便有財〈一有者字〉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見惡必匡。其諂詐者則爲覆國家之利器。爲絕人民之鋒刃。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姦者在官。禍亂則繁。世少生知。尅〈一作克〉念作聖。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時无急緩。遇賢自寛。因此國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聖王。爲官以求人。爲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僚。早朝晏退。公事靡譼。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其善惡成敗。要在于信。群〈一作君〉臣共〈一有信何事不成群臣字〉無信。万事悉敗。
十曰。絕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誰〈一作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環无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衆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歛百姓。國靡二君。民无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爲主。所任官司。皆是王家〈一无家字〉臣。何敢與公賦歛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妨公務。
十四曰。群〈一作臣〉卿百僚。无有嫉妬。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妬。是以五百歲之後。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得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一有夫字〉人有私必有恨。有恨必非固。〈一作同〉非固〈一作同〉則以私妨公。恨起則違制害法。故初章云。上和下睦。〈一作上下和睦〉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大事不可獨斷。必與衆宜論。小事是輕。不可必與衆。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衆相辮。辭則得理矣。〈一无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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