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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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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号
2020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
原文地址: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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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场(店)、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书店;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七)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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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市民应急响应期间实行佩戴口罩控制措施。

2、关闭活禽市场。

3、不组织、不参与公众聚集性活动,减少外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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