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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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
作者:梁啟超
1901年6月16日
1901年7月6日

  《中庸》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大哉言乎!野蠻時代所謂道德者,其旨趣甚簡單而常不相容;文明時代所謂道德者,其性質甚繁雜而各呈其用。而吾人所最當研究而受用者,則凡百之道德,皆有一种妙相,即自形質上觀之,划然立于反對之兩端;自精神上觀之,純然出于同体之一貫者。譬之數學,有正必有負;譬之電學,有陰必有陽;譬之冷勢兩暗潮,互沖而互調;譬之輕重兩空气,相薄而相劑。善學道者,能備其繁雜之性質而利用之,如佛說華嚴宗所謂相是無礙、相入無礙。苟有得于是,則以之獨善其身而一身善,以之兼善天下而天下善。

  朱子曰:“教學者如扶醉人,扶得東來西又倒。”凡我輩有志于自治,有志于覺天下者,不可不重念此言也。天下固有絕好之義理,絕好之名目,而提倡之者不得其法,遂以成絕大之流弊者。流弊猶可言也,而因此流弊之故,遂使流俗人口實之,以此義理、此名目為詬病;即熱誠達識之士,亦或疑其害多利少而不敢复道。則其于公理之流行,反生阻力,而文明進化之机,為之大窒。庄子曰:“其作始也簡,其將畢也巨。”可不懼乎?可不慎乎?故我輩討論公理,必當平其心,公其量,不可徇俗以自畫,不可惊世以自喜。徇俗以自畫,是謂奴性;惊世以自喜,是謂客气。

  吾今者以讀書思索之所得,覺有十种德性,其形質相反,其精神相成,而為凡人類所當具有,缺一不可者。今試分別論之:


其一 獨立与合群[编辑]

  獨立者何?不倚賴他力,而常昂然獨往獨來干世界者也。

  (中庸)所謂“中立而不倚”,是其義也。人之所以异于禽獸者以此,文明人所以异于野蠻者以此。吾中國所以不成為獨立國者,以國民乏獨立之德而已。言學問則倚賴古人,言政術則倚賴外國。官吏倚賴君主,君主倚賴官吏。百姓倚賴政府,政府倚賴百姓。乃至一國之人,各各放棄其責任,而惟倚賴之是務。究其极也,實則無一人之可倚賴者。譬猶群盲偕行,甲扶乙肩,乙牽丙袂,究其极也,實不過盲者依賴盲者。一國腐敗,皆根于是。故今日救治之策,惟有提倡獨立。人人各斷絕倚賴,如孤軍陷重圍,以人自為戰之心,作背城借一之舉,庶可以掃拔已往數千年奴性之壁壘,可以脫离此后四百兆奴种之沈淪。今世之言獨立者,或曰“拒列強之干涉而獨立”,或曰“脫滿洲之羈軛而獨立”;吾以為不患中國不為獨立之國,特患中國今無獨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獨立,當先言個人之獨立,乃能言全体之獨立;先言道德上之獨立,乃能言形勢上之獨立。危哉微哉!獨立之在我國乎?

  合群云者,合多數之獨而成群也。以物競天擇之公理衡之,則其合群之力愈堅而大者,愈能占优胜權于世界上,此稍學哲理者所能知也。吾中國謂之為無群乎?彼固龐然四百兆人,經數千年聚族而居者也。不宁惟是,其地方自治之發達頗早,各省中所含小群無數也;同業聯盟之組織頗密,四民中所含小群無數也。然終不免一盤散沙之誚者,則以無合群之德故也。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對于一群,常肯絀身而就群;以小群對于大群,常肯絀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內部固有之群,以敵外部來侵之群。乃我中國之現狀,則有异于是矣。彼不識群義者不必論,即有號稱求新之士,日日以合群呼號于天下,而甲地設一會,乙徒立一党,始也互相輕,繼也互相妒,終也互相殘。其力薄者,旋起旋滅,等于無有;

  其力強者,且將釀成內訌,為世道憂。此其故,亦非盡出于各人之私心焉,蓋國民未有合群之德,欲集無數之不能群者強命為君,有其形質,無其精神也。故今日吾輩所最當講求者,在養群德之一事。

  獨与群,對待之名詞也。入人斷絕倚賴,是倚群毋乃可恥?常絀身而就群,是主獨無乃可羞?以此間隙,遂有誤解者与托名者之二派出焉。其老朽腐敗者,以和光同塵為合群之不二法門,馴至盡棄其獨立,閹然以媚于世;其年少气銳者,避奴隸之微號,乃專以盡排儕輩、惟我獨尊為主義。由前之說,是合群為獨立之賊;由后之說,是獨立為合群之賊。

  若是乎兩者之終不能并存也。今我輩所亟當說明者有二語,曰獨立之反面,依賴也,非合群也;合群之反面,營私也,非獨立也。雖人自為戰,而軍令自聯絡而整齊,不過以獨而扶其群云爾;雖全机運動,而輪軸自分勞而赴節,不過以群而扶其獨云爾。苟明此義,則無所容其托,亦不必用其避。臂之物質然,合無數“阿屯”而成一体,合群之義也;每一“阿屯”中,皆具有本体所含原質之全分,獨立之義也。若是者,謂之合群之獨立。


其二 自由与制裁[编辑]

  自由者,權利之表證也。凡人所以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權利。二者缺一,時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國民每不惜擲多少形質界之生命,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為其重也。我中國謂其無自由乎?則交通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住居行動之自由,官吏不禁也;置管產業之自由,官吏不禁也;信教之自由,官吏不禁也;書信秘密之自由,官吏不禁也;集會、言論之自由,官吏不禁也。

  (近雖禁其一部分,然比之前世紀法、普、奧等國相去遠甚。)凡各國憲法所定形式上之自由,几皆有之。雖然,吾不敢謂之為自由者何也?有自由之俗,而無自由之德也。自由之德者,非他人所能予奪,乃我自得之而自享之者也。故文明國之得享用自由也,其權非操諸官吏,而常采諸國民。中國則不然,今所以幸得此習俗之自由者,恃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則其自由可以忽消滅而無复蹤影。而官吏之所以不禁者,亦非專重人權在而不敢禁也,不過其政術拙劣,其事務廢馳,無暇及此云耳。官吏無日不可以禁,自由無日不可以亡,若是者謂之奴隸之自由。若夫思想自由,為凡百自由之母者,則政府不禁之,而社會自禁之。以故吾中國四万万人,無一可稱完人者,以其僅有形質界之生命,而無精神界之生命也。故今日欲救精神界之中國,舍自由美德外,其道無由!

  制裁云者,自由之對待也。有制裁之主体,則必有服從之客体。既曰服從,尚得為有自由乎?顧吾嘗觀万國之成例,凡最尊自由權之民族,恒即為最富于制裁力之民族。其故何哉?自由之公例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為界。”制裁者,制此界也;服從者,服此界也。故真自由之國民,其常要服從之點有三:一曰服從公理,二曰服從本群所自定之法律,三曰服從多數之決議。是故文明人最自由,野蠻人亦最自由,自由等也,而文野之別,全在其有制裁力与否。無制裁之自由,群之賊也;有制裁之自由,群之寶也。童子未及年,不許享有自由權者,為其不能自治也,無制裁也。國民亦然,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權,不可不先組織鞏固之自治制。而文明程度愈高者,其法律常愈繁密,而其服從法律之義務亦常愈嚴整,几于見有制裁不見有自由。而不知其一群之中,無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即無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一,是乃所謂真自由也。不然者,妄竊一二口頭禪語,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顧公益,而漫然號于眾曰:“吾自由也。”則自由之禍,將烈于洪水猛獸矣。昔美國一度建設共和政体,其基礎遂确乎不拔,日益發達,繼長增高,以迄今日;法國則自一七八九年大革命以后,君民兩党,互起互仆,垂半世紀余,而至今民權之盛猶不及英美者,則法蘭西民族之制裁力,遠出英吉利民族之下故也。然則自治之德不備,而徒漫言自由,是將欲急之,反以緩之;將欲利之,反以害之也。故自由与制裁二者,不惟不相悖而已,又乃相待而成,不可須臾离。言自由主義者,不可不于此三致意也。


其三 自信与虛心[编辑]

  自信力者,成就大業之原也。西哲有言曰:“凡人皆立于所欲立之地,是故欲為豪杰,則豪杰矣;欲為奴隸,則奴隸矣。”孟子曰:“自謂不能者,自賊者也。”又曰:“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棄者不可与有為也。”天下人固有識想与議論過絕尋常,而所行事不能有益于大局者,必其自信力不足者也。有初時持一宗旨,任一事業,及為外界毀譽之所刺激,或半途變更廢止,不能達其目的地者,必其自信力不足者也。居今日之中國,上之不可不沖破二千年頑謬之學理,內之不可不鏖戰四百兆群盲之習俗,外之不可不對抗五洲万國猛烈侵略、溫柔籠絡之方策,非有絕大之气魄,絕大之膽量,何能于此四面楚歌中,打開一條血路,以導我國民于新世界者乎?

  伊尹曰:“余天民之先覺者也,余將以斯道覺斯民也,非余覺之而誰也?”孟子曰:“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其誰也?”抑何其言之大而夸歟,自信則然耳!

  故我國民而自以為國權不能保,斯不能保矣;若人人以自信力奠定國權,強鄰孰得而侮之?國民而自以為民權不能興,斯不能興矣;若人人以自信力奪爭民權,民賊孰得而壓之?而欲求國民全体之信力,必先自志士仁人之自信力始!

  或問曰:吾見有頑錮之輩,抱持中國一二經典古義,謂可以攘斥外國陵鑠全球者,若是者非其自信力乎?吾見有少年學子,摭拾一二新理新說,遂自以為足,廢學高談,目空一切者,若是者非其自信力乎?由前之說,則中國人中富于自信力者,莫如端王、剛毅;由后之說,則如格蘭斯頓之耄而向學,奈端之自視欿然,非其自信力之有不足乎?曰:惡,是何言歟!自信与虛心,相反而相成者也。人之能有自信力者,必其气象闊大,其膽識雄遠,既注定一目的地,則必求貫達之而后已。而當其始之求此目的地也,必校群長以擇之;

  其繼之行此目的地也,必集群力以圖之。故愈自重者愈不敢輕薄天下人,愈堅忍者愈不敢易視天下事。海納百川,任重致遠,殆其勢所必然也。彼故見自封、一得自喜者,是表明其器小易盈之跡于天下。如河伯之見海若,終必望洋而气沮;

  如遼豕之到河東,卒乃怀慚而不前;未見其自信力之能全始全終者也。故自信与驕傲异:自信者常沈著,而驕傲者常浮揚;自信者在主權,而驕傲者在客气。故豪杰之士,其取于人者,常以三人行必有我師為心;其立于已者,常以百世俟圣而不惑為鵠。夫是之謂虛心之自信。


其四 利已与愛他[编辑]

  為我也,利己也,私也,中國古義以為惡德者也。是果惡德乎?曰:惡,是何言!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已而立者也。對于禽獸而倡自貴知類之義,則利已而已,而人類之所以能主宰世界者賴是焉;對于他族而倡愛國保种之義,則利己而已,而國民之所以能進步繁榮者賴是焉。故人而無利已之思想者,則必放棄其權利,弛擲其責任,而終至于無以自立。彼芸芸万類,平等競存于天演界中,其能利己者必优而胜,其不能利己者必劣而敗,此實有生之公例矣。西語曰:“天助自助者。”故生人之大患,莫甚于不自助而望人之助我,不自利而欲人之利我。夫既謂人矣,則安有肯助我而利我者乎?又安有能助我而利我者乎?國不自強而望列國之為我保全,民不自治而望君相之為我興革,若是者,皆缺利已之德而已。昔中國楊朱以“為我”立教,曰:“人人不拔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昔甚疑其言,甚惡其言,及解英德諸國哲學大家之書,其所標名義与楊朱吻合者,不一而足;而其理論之完備,實有足以助人群之發達,進國民之文明者。蓋西國政治之基礎,在于民權,而民權之鞏固,由于國民競爭權利,寸步不肯稍讓,即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以自利者利天下。觀于此,然后知中國人號稱利己心重者,實則非真利己也。苟其真利己,何以他人剝奪己之權利,握制己之生命,而恬然安之,恬然讓之,曾不以為意也?故今日不獨發明墨翟之學足以救中國,即發明楊朱之學亦足以救中國。

  問者曰:然則愛他之義,可以吐棄乎?曰:是不然。利己心与愛他心,一而非二者也。近世哲學家,謂人類皆有兩种愛己心:一本來之愛己心,二變相之愛己心。變相之愛己心者,即愛他心是也。凡人不能以一身而獨立于世界也,于是乎有群。其處于一群之中而与儔侶共營生存也,勢不能獨享利益而不顧儔侶之有害与否,苟或爾爾,則己之利未見而害先睹矣。故善能利己者,必先利其群,而后已之利亦從而進焉。以一家論,則我之家興,我必蒙其福,我之家替,我必受其禍;以一國論,則國之強也,生長于其國者罔不強,國之亡也,生長于其國者罔不亡。故真能愛己者,不得不推此心以愛家、愛國,不得不推此心以愛家人、愛國人,于是乎愛他之義生焉。凡所以愛他者,亦為我而已。故苟深明二者之异名同源,固不必侈談“兼愛”以為名高,亦不必諱言“為我”以自欺蔽。但使舉利己之實,自然成為愛他之行;充愛他之量,自然能收利己之效。


其五 破坏与成立[编辑]

  破坏亦可謂之德乎?破坏猶藥也。藥所以治病,無病而藥,則藥之害莫大;有病而藥,則藥之功莫大。故論藥者,不能泛論其性之良否,而必以其病之有無与病藥二者相應与否,提而并論,然后藥性可得而言焉。破坏本非德也,而無如往古來今之世界,其蒙垢積污之時常多,非時時摧陷廓清之,則不足以進步,于是而破坏之效力顯焉。今日之中國,又積數千年之沈痾,合四百兆之痼疾,盤踞膏盲,命在旦夕者也。非去其病,則一切調攝、滋補、榮衛之術,皆無所用。故破坏之藥,遂成為今日第一要件,遂成為今日第一美德!世有深仁博愛之君子,懼破坏之劇且烈也,于是竊竊然欲補直而幸免之。吾非不懼破坏,顧吾尤懼夫今日不破坏,而他日之破坏終不可免,且愈劇而愈烈也。故与其听彼自然之破坏而終不可救,無宁加以人為之破坏而尚可有為。自然之破坏者,即以病致死之喻也;人為之破坏者,即以藥攻病之喻也。故破坏主義之在今日,實万無可避者也。《書》曰:“若藥不瞑眩,厥疾不廖”。西諺曰:“文明者非徒購之以价值而已,又購之以苦痛。”破坏主義者,實沖破文明進步之阻力,掃蕩魑魅罔兩之巢穴,而救國救种之下手第一著也。處今日而猶憚言破坏者,是畢竟保守之心盛,欲布新而不欲除舊,未見其能濟者也。

  破坏之与成立,非不相容乎?曰:是不然。与成立不相容者,自然之破坏也;与成立兩相濟者,人為之破坏也。吾輩所以汲汲然倡人為之破坏者,懼夫委心任運听其自腐自敗,而將終無成立之望也,故不得不用破坏之手段以成立之。凡所以破坏者,為成立也,故持破坏主義者,不可不先認此目的。苟不爾,則滿朝奴顏婢膝之官吏,舉國醉生夢死之人民,其力自足以任破坏之役而有余,又何用我輩之汲汲為也?故今日而言破坏,當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得已之事。彼法國十八世紀末葉之破坏,所以造十九世紀近年之成立也;彼日本明治七、八年以前之破坏,所以造明治二十三年以后之成立也。破坏乎,成立乎,一而二、二而一者也。雖然,天下事成難于登天,而敗易于下海。故苟不案定目的,而惟以破坏為快心之具,為出气之端,恐不免為無成立之破坏。譬之藥不治病,而徒以速死,將使天下人以藥為詬,而此后諱疾忌醫之風將益熾。是亦有志之士不可不戒者也!


結論[编辑]

  嗚呼,老朽者不足道矣!今日以天下自任而為天下人所屬望者,實惟中國之少年。我少年既以其所研究之新理新說公諸天下,將以一洗數千年之舊毒,甘心為四万万人安坐以待亡國者之公敵,則必毋以新毒代舊毒,毋使敵我者得所口實,毋使旁觀者轉生大惑,毋使后來同志者反因我而生阻力。

  然則其道何由?亦曰:知有合群之獨立,則獨立而不軋轢;知有制裁之自由,則自由而不亂暴;知有虛心之自信,則自信而不驕盈;知有愛他之利己,則利己而不偏私;知有成立之破坏,則破坏而不危險。所以治身之道在是,所以救國之道亦在是!天下大矣,前途遠矣,行百里者半九十,是在少年!

  是在吾党!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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