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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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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国际联盟盟约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二部 德国之疆界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
  (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納(Moresnet)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經欧本(Eupen)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脫局亚(Montjoie)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Malmédy)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綫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
  (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編(薩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規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
   仍照現在疆界。
  (五)与奥国: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
  (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1914年8月3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Poh-éme)及上奥地利(Haute Autriche)之行政界綫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于紐斯太特(Neustadt)以东約八公里之点为止。
  (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Lorzendorf)之东約两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
  按照本条約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茲南尼(Posnanie)行政界綫横断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点为止。
  应就地画定一綫,将斯高力紹(Skorischau)、兰舍他尔(Reich-tal)、脫朗巴紹(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来时(Sch-leise)、格劳思·高色尔(Gross Kosel)、宣来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爱甫岡(Fürstlich-Niefken)、巴为罗(Pawelau)、脫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饒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时挪为(Modzenowe)、鮑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劳藏道夫(Lorzendorf)、柯尔維茨(Kaulwitz)、格罗式(Glausche)、达尔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爱士維茨(Reese-witz)、斯脫拉唐(Stradam)、格劳思·瓦勒当培什(Gross 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納密德而瓦特(Neu Mittelwade)、陶馬斯拉維茨(Domaslawitz)、韦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脫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西北,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拉維脫斯舍(Rawitsch)与海勒恩斯太脫(Herrnstadt)間鉄路之点为止。
  自此达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横断兰森(Reisen)与齐勒孥(Tschir-nau)間公路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尔(Gabel)之西及薩鮑維茨(Saborwitz)之东。
  自此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至与弗罗斯太脫(Fraustadt)圈域之东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西北而达恩卢斯太脫(Unruhstadt)、及高潑尼次(Kop-nitz)两村落間公路上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盖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兰諾(Bre-nno)、番郎(Fehlen)、阿尔克劳司丹勒(Altkloster)、克来盘尔(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紆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尔特(Buc-hwald)、伊尔根(Ugen)、蕃納(Weine)、呂毕次(Lupitz)、施汪当(Sch-wenten)各村之东。
  自此向北而达契洛布(Chlop)湖之极北点为止。
  应按照各湖之中央綫就地划定一綫。但盆脫森(Bentschen)之城及車站(包括細維勃斯〔Schweibus〕至盆脫森及触黎紹〔Züllichau]至盆脫森两鉄路之接合点在内)仍在波兰領土内。
  自此向东北而达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綫交合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培脫次鮮(Betsche)之东。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与皮勒恩波姆两圈域分离界綫,又向东,依波茲南尼之北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奈茨(Netz)河之点为止。
  自此上溯而达該河与柯道河(Kuddow)会流处。
  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达悉乃特茂尔(Schneidemühl)东南約六公里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东北而达波茲南尼北界綫凹入处之南端約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五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在該地方內之悉乃特茂尔至高尼次(Ko-nitz)鉄路完全留在德国領土内。
  自此依波茲南尼界綫向东北至該界綫凸出处之尖端約在弗拉多(Flatow)之五公里为止。
  自此向东北而达加米翁加(Kamionka)河与高尼次圈域南界綫之会合点約在格虑挪(Grunau)东北三公里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将夏斯独罗服(Jasdrowo)、改勒·呂多(Gr.Lu-tau)。克勒·呂多(KI.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勃脫齐什(Gr.Butzig)、克齐斯高服(Cziskowo)、巴脫路(Battrow)、鮑克(Böck)、格虑挪等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紹(Schlochau)两圈域間之界綫至該界綫横断勃拉希(Brahe)河之点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綫坐落于倫迈尔斯勃尔什(Rummelsburg)东十五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将高那勒岑(Konarzin)、改尔本(Kelpin)、阿特尔、勃利也森(Adl.Briesen)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商宝尔(Sam-pohl)、諾渠次(Neuguth)、斯敦福尔(Steinfort)、改勒·培丹尔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东,依保美拉尼界綫至高尼次及希路紹两圈域間之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与西普魯士間之界綫至雷达(Rheda)河(在哥辣〔Gohra〕西北約三公里)从西北来之支河会流之点为止。
  自此达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弯曲处,約在华尔斯沽(Warsc-hkau)西北一公里牛应选擇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
  从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諾維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綫,又依西普魯士旧界至波罗的海为止。
  (八)与丹麦: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編(施勒施維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一条所規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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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普魯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編(东普鲁士)之规定外决定如下:
  自波罗的海岸約在潑洛勃尔諾(Pröbernau)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点起,該地点之方向約在159°(从北向东計算)。应就地画定約二公里之綫。自此成一直綫至安尔平格(Elbing)河流弯曲处之灯塔。約在北緯54°19'半,格林威治东經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极东之河口,約在209°之方向(从北向东計算)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該河与維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尔(We-ischsel)〕分流为止。自此上溯維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劳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綫向东达与普魯士旧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西普魯士与东普魯士間之旧疆界,又依奥斯德劳特(Os-terode)与奈騰勃尔什(Neidenburg)两圈域間之界綫,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約五公里距俄国旧疆界最近之点为止。
  自此向东而达奈腾勃尔什与麦拉伐(Mlava)間之公路与俄国旧疆界交叉处南面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綫,經过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国旧疆界至修馬勒宁剛(Schmalleningken)之东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麦尔〔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維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显斯·哈夫(Kurisches Haff)为止。
  自此以一直綫至居里斯显·乃倫(Kurische Nehrung)东岸与尼騰(Nidden)之西南約四公里之行政界綫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行政界綫达居里斯显·乃倫之西岸为止。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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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万分一之比例尺地图繪以紅綫,附于本条約后(第一号地图)。 如約文与此图或其他附入之地图遇有不符之处,以約文为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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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疆域以水道为界者,其“河流”与“河道”两名詞用于本条約内之意义,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綫,一指便于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綫。如河流或河道将来或有变迁,該項界綫应否随之变迁,或是否在本条約实行之时确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应由本条約所載之划界委員会特別詳細决定。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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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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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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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以及新西蘭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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