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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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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國際聯盟盟約 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
第二部 德國之疆界
第三部 歐洲政治條款

  德國之疆界應照下列定之:
  (一)與比利時:
   自比國、荷蘭、德國三邊界共同之點向南。
  沿毛來斯納(Moresnet)前中立地帶東北界,經歐本(Eupen)圈域東界,比國與蒙脫局亞(Montjoie)圈域交界處,及麻爾美第(Malmédy)圈域東北及東部之界綫而達與盧森堡疆界接合之點為止。
  (二)與盧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蘭西疆界接壤處為止。
  (三)與法蘭西:
   除第三部第四編(薩爾河流域)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盧森堡至瑞士為止。
  (四)與瑞士:
   仍照現在疆界。
  (五)與奧國: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為止。
  (六)與捷克斯洛伐克國:
   1914年8月3日德奧之疆界,由此與舊時區分波希米亞(Poh-éme)及上奧地利(Haute Autriche)之行政界綫接合點,直至奧國舊省西里西亞(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於紐斯太特(Neustadt)以東約八公里之點為止。
  (七)與波蘭:
   自以上所定之點起而達勞藏道夫(Lorzendorf)之東約兩公里應就地劃定之點為止。
  按照本條約第八十八條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達波茲南尼(Posnanie)行政界綫橫斷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點為止。
  應就地畫定一綫,將斯高力紹(Skorischau)、蘭舍他爾(Reich-tal)、脫朗巴紹(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來時(Sch-leise)、格勞思·高色爾(Gross Kosel)、宣來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愛甫岡(Fürstlich-Niefken)、巴為羅(Pawelau)、脫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饒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時挪為(Modzenowe)、鮑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歸于波蘭,而將勞藏道夫(Lorzendorf)、柯爾維茨(Kaulwitz)、格羅式(Glausche)、達爾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愛士維茨(Reese-witz)、斯脫拉唐(Stradam)、格勞思·瓦勒當培什(Gross 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納密德而瓦特(Neu Mittelwade)、陶馬斯拉維茨(Domaslawitz)、韋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脫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西北,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橫斷拉維脫斯舍(Rawitsch)與海勒恩斯太脫(Herrnstadt)間鉄路之點為止。
  自此達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橫斷蘭森(Reisen)與齊勒孥(Tschir-nau)間公路之點為止。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爾(Gabel)之西及薩鮑維茨(Saborwitz)之東。
  自此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至與弗羅斯太脫(Fraustadt)圈域之東行政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向西北而達恩盧斯太脫(Unruhstadt)、及高潑尼次(Kop-nitz)兩村落間公路上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蓋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蘭諾(Bre-nno)、番郎(Fehlen)、阿爾克勞司丹勒(Altkloster)、克來盤爾(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紆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爾特(Buc-hwald)、伊爾根(Ugen)、蕃納(Weine)、呂畢次(Lupitz)、施汪當(Sch-wenten)各村之東。
  自此向北而達契洛布(Chlop)湖之極北點為止。
  應按照各湖之中央綫就地劃定一綫。但盆脫森(Bentschen)之城及車站(包括細維勃斯〔Schweibus〕至盆脫森及觸黎紹〔Züllichau]至盆脫森兩鉄路之接合點在內)仍在波蘭領土內。
  自此向東北而達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綫交合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培脫次鮮(Betsche)之東。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與皮勒恩波姆兩圈域分離界綫,又向東,依波茲南尼之北界綫至該界綫橫斷奈茨(Netz)河之點為止。
  自此上溯而達該河與柯道河(Kuddow)會流處。
  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達悉乃特茂爾(Schneidemühl)東南約六公里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東北而達波茲南尼北界綫凹入處之南端約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五公里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在該地方內之悉乃特茂爾至高尼次(Ko-nitz)鉄路完全留在德國領土內。
  自此依波茲南尼界綫向東北至該界綫凸出處之尖端約在弗拉多(Flatow)之五公里為止。
  自此向東北而達加米翁加(Kamionka)河與高尼次圈域南界綫之會合點約在格慮挪(Grunau)東北三公里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夏斯獨羅服(Jasdrowo)、改勒·呂多(Gr.Lu-tau)。克勒·呂多(KI.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歸于波蘭,而將勃脫齊什(Gr.Butzig)、克齊斯高服(Cziskowo)、巴脫路(Battrow)、鮑克(Böck)、格慮挪等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紹(Schlochau)兩圈域間之界綫至該界綫橫斷勃拉希(Brahe)河之點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綫坐落於倫邁爾斯勃爾什(Rummelsburg)東十五公里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高那勒岑(Konarzin)、改爾本(Kelpin)、阿特爾、勃利也森(Adl.Briesen)等各地方歸于波蘭,而將商寶爾(Sam-pohl)、諾渠次(Neuguth)、斯敦福爾(Steinfort)、改勒·培丹爾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東,依保美拉尼界綫至高尼次及希路紹兩圈域間之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與西普魯士間之界綫至雷達(Rheda)河(在哥辣〔Gohra〕西北約三公里)從西北來之支河會流之點為止。
  自此達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彎曲處,約在華爾斯沽(Warsc-hkau)西北一公里牛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
  從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諾維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綫,又依西普魯士舊界至波羅的海為止。
  (八)與丹麥: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編(施勒施維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一條所規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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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普魯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編(東普魯士)之規定外決定如下:
  自波羅的海岸約在潑洛勃爾諾(Pröbernau)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點起,該地點之方向約在159°(從北向東計算)。應就地畫定約二公里之綫。自此成一直綫至安爾平格(Elbing)河流彎曲處之燈塔。約在北緯54°19'半,格林威治東經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極東之河口,約在209°之方向(從北向東計算)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該河與維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爾(We-ischsel)〕分流為止。自此上溯維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勞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綫向東達與普魯士舊疆界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依西普魯士與東普魯士間之舊疆界,又依奧斯德勞特(Os-terode)與奈騰勃爾什(Neidenburg)兩圈域間之界綫,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約五公里距俄國舊疆界最近之點為止。
  自此向東而達奈騰勃爾什與麥拉伐(Mlava)間之公路與俄國舊疆界交叉處南面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國舊疆界至修馬勒寧剛(Schmalleningken)之東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麥爾〔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維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顯斯·哈夫(Kurisches Haff)為止。
  自此以一直綫至居里斯顯·乃倫(Kurische Nehrung)東岸與尼騰(Nidden)之西南約四公里之行政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依行政界綫達居里斯顯·乃倫之西岸為止。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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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萬分一之比例尺地圖繪以紅綫,附於本條約後(第一號地圖)。 如約文與此圖或其他附入之地圖遇有不符之處,以約文為準。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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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疆域以水道為界者,其「河流」與「河道」兩名詞用於本條約內之意義,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綫,一指便於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綫。如河流或河道將來或有變遷,該項界綫應否隨之變遷,或是否在本條約實行之時確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應由本條約所載之劃界委員會特別詳細決定。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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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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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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