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公佈反貪反盜運動政策的佈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佈告 秘字第65號 1952年4月12日 |
原行文為豎排。 |
本市反貪污、反盜竊運動,目前已進人追贓退贓、補稅退財階段,這是一場最激烈最尖銳而 又復雜的斗爭,為了有領導有組織的進行這一行動,特公佈几項主要政策如左:
一、貪污分子所貪污的贓款贓物,必須堅決追繳;不法資本家的偷稅漏稅、偷工減料、隱匿 敵產及一切被盜竊的國家財產,必須限期繳出;嚴重違法和完全違法的工商戶,除補稅退財之 外,經人民法庭判決應繳納之罰金,或沒收之財產,‘必須限期追繳。對於膽敢抗拒拖欠不繳或企 圖隱匿吞沒者,必依法予以嚴懲。
二、凡貪污分子和違法工商業戶,坦白徹底,檢舉有功,自動積極退出貪污盜竊款物,表示真誠悔過者,得酌量減輕或免予處罰。凡故意隱瞞、抗拒不交、或分散破壞貪污盜竊款物者,定加重懲辦。 已坦白認罪,又用“翻案”辦法否認自己罪過,經檢查屬實,以“拒不坦白”加重處罰。
三、各工商業戶與市民,為貪污分子和被沒收財產之奸商所保存之款物(包括現金、股份和 各種財產),如據實承認,自動繳出,則免予任何處罰;如檢舉有功,則予以表揚;凡隱匿不報,企 圖吞沒者,一經查明,則以盜竊國家財產論處,與貪污分子同科。
四、各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公營企業及合作社,如查明本單位貪污分子之贓款贓物 存放或投資於私人企業中,或放拆息者,則應持正式介紹信,經過五反委員會所屬之工作隊介 紹和協助,查對清楚,由私人企業負責人填寫承認書(三份)后,交五反委員會統一處理。
凡貪污盜竊分子之贓款贓物存放於市民家中者,須經區人民政府介紹,并取得公安分局的 協助,查對清楚,可以將款物取回,如有壞分子藉端敲詐勒索,一經查明,必予嚴懲不貸。
五、號召工人店員與各界同胞對隱藏貪污盜竊分子贓款贓物的分子,進行大膽的檢舉。對 檢舉人將分別予以表揚或物質獎勵。凡為貪污分子保存贓款贓物,而能自動檢舉、自動報告者, 不但免予處罰,并酌情予以表揚或獎勵。
保存無罪,檢舉有功,自動繳出者免予處罰,隱匿不報,企圖吞沒者,則必嚴懲不貸。
市 長 鄧 飛
1 9 5 2年 4 月 1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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