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反贪反盗运动政策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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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 布告
秘字第65号
1952年4月12日
原行文为竖排。

本市反贪污、反盗窃运动,目前已进人追赃退赃、补税退财阶段,这是一场最激烈最尖锐而 又复杂的斗争,为了有领导有组织的进行这一行动,特公布几项主要政策如左:

一、贪污分子所贪污的赃款赃物,必须坚决追缴;不法资本家的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隐匿 敌产及一切被盗窃的国家财产,必须限期缴出;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工商户,除补税退财之 外,经人民法庭判决应缴纳之罚金,或没收之财产,‘必须限期追缴。对于胆敢抗拒拖欠不缴或企 图隐匿吞没者,必依法予以严惩。

二、凡贪污分子和违法工商业户,坦白彻底,检举有功,自动积极退出贪污盗窃款物,表示真诚悔过者,得酌量减轻或免予处罚。凡故意隐瞒、抗拒不交、或分散破坏贪污盗窃款物者,定加重惩办。 已坦白认罪,又用“翻案”办法否认自己罪过,经检查属实,以“拒不坦白”加重处罚。

三、各工商业户与市民,为贪污分子和被没收财产之奸商所保存之款物(包括现金、股份和 各种财产),如据实承认,自动缴出,则免予任何处罚;如检举有功,则予以表扬;凡隐匿不报,企 图吞没者,一经查明,则以盗窃国家财产论处,与贪污分子同科。

四、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公营企业及合作社,如查明本单位贪污分子之赃款赃物 存放或投资于私人企业中,或放拆息者,则应持正式介绍信,经过五反委员会所属之工作队介 绍和协助,查对清楚,由私人企业负责人填写承认书(三份)后,交五反委员会统一处理。

凡贪污盗窃分子之赃款赃物存放于市民家中者,须经区人民政府介绍,并取得公安分局的 协助,查对清楚,可以将款物取回,如有坏分子借端敲诈勒索,一经查明,必予严惩不贷。

五、号召工人店员与各界同胞对隐藏贪污盗窃分子赃款赃物的分子,进行大胆的检举。对 检举人将分别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凡为贪污分子保存赃款赃物,而能自动检举、自动报告者, 不但免予处罚,并酌情予以表扬或奖励。

保存无罪,检举有功,自动缴出者免予处罚,隐匿不报,企图吞没者,则必严惩不贷。

市 长 邓 飞

1 9 5 2年 4 月 1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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