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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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1号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号
制定机关: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3号
来自台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节后我市复工复学相关工作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节后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复工、各院校复学所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防控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和院校复工复学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对已返乡的湖北籍人员及学生;已派遣至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工作的人员,尚未返回台州的;两周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等三类人员,各用人单位和院校应落实专人通知相关人员在疫情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返回台州。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台的人员,所在单位须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同时应落实专人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三、对外地新来台的人员,各用人单位和院校应详细了解过去14天的旅行史,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凡有两周内有湖北旅行史或病例接触史的应立即到当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四、复工复学后,各用人单位和院校应对全体在岗人员、在读学生每日进行一次以上体温检测,并落实专人做好记录并管理,如出现疑似症状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员工到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出差,不得举办、召开大型聚集性活动和会议。 全市停止举办一切现场招聘和劳务协作活动,也不得到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开展现场招聘。鼓励通过网上招聘等方式补充劳动力。

  六、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调休。

  七、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各用人单位和院校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防控保障落实到位。在疫情防治期间,对防治得力且确有困难的单位,属地政府可视情予以补助。对拒不配合、玩忽职守或违反通告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置。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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