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2號
← | 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1號 | 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2號 制定機關: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1月29日 |
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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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應對節後我市用人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復工、各院校復學所帶來的疫情輸入風險,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防控工作部署,現就我市各用人單位和院校復工復學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機關事業單位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各類學校(高校、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後開學,具體開學時間,將根據疫情防控情況,經科學評估後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二、對已返鄉的湖北籍人員及學生;已派遣至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工作的人員,尚未返回台州的;兩周內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觸史、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接觸史或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往來史的等三類人員,各用人單位和院校應落實專人通知相關人員在疫情解除前原則上不得返回台州。
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台的人員,所在單位須經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同時應落實專人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按照規定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三、對外地新來台的人員,各用人單位和院校應詳細了解過去14天的旅行史,並及時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凡有兩周內有湖北旅行史或病例接觸史的應立即到當地指定地點進行檢測,並按規定做好相關防控措施。
四、復工復學後,各用人單位和院校應對全體在崗人員、在讀學生每日進行一次以上體溫檢測,並落實專人做好記錄並管理,如出現疑似症狀人員的,應立即報告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員工到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出差,不得舉辦、召開大型聚集性活動和會議。 全市停止舉辦一切現場招聘和勞務協作活動,也不得到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開展現場招聘。鼓勵通過網上招聘等方式補充勞動力。
六、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在協商一致情況下也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調休。
七、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八、各用人單位和院校要強化主體責任,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把各項防控保障落實到位。在疫情防治期間,對防治得力且確有困難的單位,屬地政府可視情予以補助。對拒不配合、玩忽職守或違反通告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置。
台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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