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卫东阴谋颠覆政府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叶卫东阴谋颠覆政府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长检刑二诉字[198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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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卫东,原名叶冬初,男,现年四十三岁,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一九六一年参加工作,曾任大学助教,中学教员,“文化大革命”中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一中革委会副主任。
被告人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七七年三月八日离职审查,同年十月十七日拘留,一九七八年九月三十日被依法逮捕。经湖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省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现审查查明,被告叶卫东犯有下列罪行:
一、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
1.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叶卫东与彭少云、郁明谏等人,密谋策划,组织百余名群众,以抄“黑材料”为名,冲进省委机关,砸烂省委二办公楼的门窗、办公桌,抢走机密文件和资料,强行封闭一、二办公楼的办公室二十余天,使省委机关工作陷于瘫痪。
2.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叶卫东制造所谓“00l”号密令和标语口号,诬陷湖南省委和长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后“可能动用武装”,“举行反革命军事政变”。煽动“全省紧急动员起来,斩断省、市委某些人阴谋举行军事政变的魔手!”并油印散发至其所属“战团”,命令他们立即“写成巨幅标语,于二十二日晚十二时以前贴满街头港尾”。同时,叶卫东还将上述内容在所属“战团”负责人会上进行宣传煽动,以蒙蔽群众,妄图达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
3.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上,叶卫东纠集李铁凡等人,将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省军区第一政委张平化抓走,关在长沙市新华电影院的地下室内达十天之久,妄图通过拘禁张平化以控制领导权。
4.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诬陷迫害重新工作的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叶卫东认为时机已到,于同年三至四月,纠合李铁凡等人,多次在夏四林家、长沙市一中等地秘密开会,策划夺权。叶提出了“扎根于群众,立足于基层,目标在省委,汇报到中央”等夺权的指导思想。同时,叶卫东还在一些会议上点名诬陷重新出来主持湖南工作的张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三日,在省总工会礼堂召开的所谓“新干部座谈会”上,叶卫东煽动说:“张平化是什么人?”“他一贯是右的,一贯搞两面派”。提出“要同张平化对着干!”同年七月三日,他又在市总工会召开的所谓省、市工会负责人碰头会上煽动说:“张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我同意打倒张平化!”
5.叶卫东积极参与唐忠富、胡勇一伙密谋策划向省委进行“内斗外轰”的反革命夺权活动。一九七六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他们多次策划,由叶卫东亲自率领一些人,于五月五日和十二日两次到省委机关围攻省委领导人,逼迫省委召开省革委全会解决所谓“组织路线问题”。为了在社会上大造反革命舆论,向省委施加压力,叶卫东与唐忠富、胡勇串连各地、市的一些人,不顾省委制止,于五月二十五日,六月四日在省委礼堂先后召开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六月四日,调动二百多辆汽车,大搞游行示威,散发传单,叫嚷要“搞得张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绿洲”。叶卫东与唐忠富一伙还大肆煽动在全省“夺权”。一九七六年六月,叶卫东对各地、市来长参加“六.四”大会的一些人散布说:“一九六八年的夺权,现在又被他们夺过去了。”煽动“对各级党委要敢斗,要善于斗”。同年六月二十日,叶卫东与胡勇带领一伙人窜到株洲召开大会,叶在会上与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动说:“你们株洲的头头腰杆子不硬,得了软骨病”,“我们今天是来给你们送钙片、打钙针的”。同年九月,他们又密谋策划,叶提出“对张平化的斗争要升级,要打倒”,并准备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机关召开大会。由于“四人帮”被粉碎,其阴谋才未能得逞。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一九七七年叶卫东在离职审查期间,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犯罪,在室内墙上刻写“尸骨未寒、杀妻杀子”,“右派政变”,“极右政变实可诛”等反动口号。
二、煽动打砸抢,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
1.制造涟源“九·九”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叶卫东背着省革筹和四十七军,与张家政等人密谋策划,指派柳枚青带领二百余名武装人员去涟源国防工厂搞枪支弹药。沿途抢夺民兵枪支,大搞打砸抢,打死干部一人,打伤群众四十一人。到达涟源后,又到处搜罗枪支、弹药,向有关单位强借钱粮和衣物,闹得人心惶惶。对此,涟源一群众组织电告省革筹和四十七军,要求把他们的队伍“立即电调回长”。黎原军长将电报交给叶卫东,要他赶快把队伍调回。叶却要柳枚青去追查打电报的事,以致造成了“九·九”流血事件,共打死十一人,打伤十二人,损失国家财产近三万元。
2.煽动、指使汝城、涟钢两起武斗。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汝城县彭起才、何辅志、陈斌如等人来长沙向叶卫东告状,说他们是被赶出来的,请示怎么办。叶煽动说:“你们是什么造反派,连保守派都不如,人家一打,你们就跑”。“你们是怎么出来的就怎么回去!“不然地盘都丢光了”。“现在是打得赢的是爷(爹),打不赢的是崽”。在叶的煽动和指使下,彭起才等人组织几百人于七月十一、十二日持棍棒、鸟枪等分批返回汝城,占领了县邮电局、粮站和招待所等处,第二天与另一派群众组织发生武斗,打了六天,先后打死十六人。
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叶卫东多次接见涟源钢铁厂来省上访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机械厂的郑贵临等人,支持他们联合起来,武装打回涟钢去。并煽动说:你们“大胆干!”“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打它个稀巴烂再建设嘛!”在叶的指使和煽动下,徐、王、郑等人回去后,组织两百余名武装人员,于七月十六日凌晨攻打涟钢,当场打死六人,打伤六十八人(其中重伤六人),非法关押二十九人,损失国家财产十九万余元,造成全厂停产一个半月。
上述罪行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叶卫东乘“文化大革命”之机,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武铭魁
高石昆
吴尚文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刑一字第20号
公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铭魁、高石昆、吴尚文。
被告人叶卫东,原名叶冬初,男,现年四十三岁,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原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辩护人:律师钟益胜。被告人叶卫东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至五月十五日在长沙市依法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叶卫东阴谋颠覆政府,图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叶卫东与彭少云、郁明谏等人共同策划,组织百余人,冲砸省委机关二办公楼,抢走党内文件、资料,强行封闭一、二办公楼的办公室二十余天,使省委机关工作陷于瘫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人叶卫东起草和刻写所谓“00l”号密令和标语口号,诬陷湖南省委、长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后“可能动用武装”,“举行反革命军事政变”。以此蒙蔽群众,妄图达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叶卫东纠集李铁凡等人,将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张平化抓走,非法拘禁达十天之久,妄图通过抓走张平化,以控制省委的领导权。
一九七六年三四月,被告人叶卫东纠合李铁凡等人,多次秘密开会,叶提出“扎根于群众,立足于基层,目标在省委,汇报到中央”,要摘“桃子”等夺权的指导思想。同年四月三日和七月三日,叶卫东诬陷“张平化一贯是右的,一贯搞两面派”,“张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煽动“要同张平化对着干”,“打倒张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至十月,叶卫东伙同唐忠富、胡勇等人密谋策划向省委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叶卫东亲自率领一些人,于五月五日和十二日两次到省委机关围攻省委主要领导人,逼迫省委召开省革委全会,解决所谓“组织路线问题”。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叶卫东积极参与唐忠富、胡勇串连各地、市一些人。不顾省委制止,在省委礼堂先后召开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六月四日的大会动用两百多辆汽车,大搞游行示威,叫嚷要同省委负责人“坚决斗争到底”,要“搞得张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绿洲”。叶卫东并对各地、市来长沙参加“六.四”大会的一些人散布说:“一九六八年的夺权,现在又被他们夺过去了”,煽动“对各级党委要敢斗,要善于斗”。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日,叶卫东与胡勇带领一伙人窜到株洲,叶与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动说:“你们株洲的头头腰杆子不硬,得了软骨病,我们今天是来给你们送钙片,打钙针的”。同年九月,叶卫东又积极参与唐忠富、胡勇等人策划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机关召开大会,妄图搞乱省委,乱中夺权。由于“四人帮”被粉碎,其阴谋才未能得逞。
被告人叶卫东煽动打砸抢,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叶卫东与张家政等人密谋策划,指派柳枚青带领二百余名武装人员去涟源国防工厂搞枪支弹药,以扩充武装势力,制造了涟源“九.九”流血事件,打死十一人,打伤十二人,损失国家财产近三万元。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叶卫东对汝城县彭起才等人煽动说:“现在是搞实力政策,打得赢的是爷,打不赢的是崽;你们是怎么出来的就怎么回去,不然地盘都丢光了。”在叶的煽动和指使下,造成了汝城持续六天的大武斗,先后打死十六人。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叶卫东多次支持涟钢上访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机械厂的郑贵临等人武装打回涟钢去。煽动徐、王、郑等人说:“你们大胆干,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打它个稀巴烂再建设嘛!”在叶的指使和煽动下,徐、王、郑等人从长沙回去后,组织两百余名武装人员,于七月十六日攻打涟钢,打死六人,打伤六十八人(其中重伤六人),非法关押二十九人,损失国家财产十九万余元,造成全厂停产一个半月。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被告人叶卫东在一九七七年离职审查期间,仍坚持反动立场,在室内墙上多处刻写反动词句,继续犯罪。
被告人叶卫东的上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但叶卫东在铁的证据面前,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拒不认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叶卫东乘“文化大革命”之机,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叶卫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刘潜海
陪审员 卞培根
陪审员 张天乐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世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82)刑二字第85号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叶卫东,原名叶冬初,男,现年四十三岁,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原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第一中学革委会副主任。现在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82)刑一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卫东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叶卫东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似是而非,证据不确实;被告人没有颠覆政府、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的意图和行为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叶卫东,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煽动打砸抢,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群众。
被告人叶卫东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叶卫东与彭少云、郁明東等人共同策划,组织百余人,冲砸中共湖南省委二办公楼,抢走党内文件、资料,并强行封闭一、二办公楼,使省委机关工作陷于瘫痪。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叶卫东起草和刻写所谓“001”号密令和标语口号,诬陷省委、长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后“可能动用武装”、“举行反革命军事政变”。以此蒙蔽群众,妄图达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叶卫东纠集李铁凡等人,非法拘禁省委第一书记张平化,妄图通过抓走张平化,以控制省委的领导权。一九六七年,叶卫东按其“扎根于群众,立足于基层,目标在省委,汇报到中央;与工派既联合又保持我们的独立性”,“力争多摘中、小桃子”等指导思想,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同年四月三日和七月三日,叶卫东诬陷“张平化一贯是右的,一贯搞两面派”,“张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煽动“要同张平化对着干”,“打倒张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至十月,叶卫东还伙同唐忠富、胡勇等人密谋策划向省委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叶卫东亲自率领一些人,于五月五日和十二日两次到省委机关围攻省委主要领导人,逼迫省委召开省革委全会,解决所谓“组织路线问题”。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叶卫东积极参与唐忠富、胡勇串连各地、市一些人,在省委礼堂先后召开的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六月四日的大会动用两百多辆汽车,大搞游行示威,叫嚷要同省委主要负责人“坚决斗争到底”,要“搞得张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绿洲”。叶卫东并对各地、市来长沙参加“六·四”大会的一些人煽动说:“一九六八年的夺权,现在又被他们夺过去了”,对各级党委“要敢斗,要善于斗”。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日,叶卫东与胡勇带领一伙人窜到株洲,与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动说:“你们株洲的头头腰杆子不硬,得了软骨病,我们今天是来给你们送钙片,打钙针的”。同年九月,叶卫东又积极参与唐忠富、胡勇等人策划准备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机关召开大会,妄图搞乱省委,乱中夺权。由于“四人帮”被粉碎,其阴谋才未得逞。
被告人叶卫东煽动打砸抢,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叶卫东与张家政等人密谋策划,指派柳枚青带领二百余名武装人员去涟源国防工厂搞枪支弹药,以扩充武装势力,制造了涟源“九·九”流血事件,打死十一人,打伤十二人,损失国家财产近三万元。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叶卫东对汝城县彭起才等人煽动说:“现在是搞实力政策,打得赢的是爷。打不赢的是崽;你们是怎么出来的。就怎么回去,不然地盘都丢光了”。在叶卫东的煽动和指使下,造成了汝城持续六天的大武斗,先后打死十六人。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叶卫东多次支持涟钢上访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机械厂的郑贵临等人武装打回涟钢去。对徐、王、郑等人煽动说: “你们大胆干,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打它个稀巴烂再建设嘛!”在叶的指使和煽动下,徐、王、郑等人从长沙回去后,组织两百余名武装人员.于七月十六日攻打涟钢,打死六人,打伤六十八人(其中重伤六人),非法关押二十九人,损失国家财产十九万余元,造成全厂停产一个半月。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被告人叶卫东在一九七七年离职审查期间,仍坚持反动立场,在室内墙上多处刻写反动词句,继续犯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叶卫东,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制造反革命舆论,组织策动帮派势力,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指使武斗,镇压干部和群众。被告人叶卫东的行为,无论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我国现在的《刑法》,都构成了犯罪。大量的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都充分证明,叶卫东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叶卫东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似是而非,证据不确实,没有阴谋颠覆政府、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的意图和行为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82)刑一字第20号判处被告人叶卫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判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贾凤楼
代理审判员 谢海元
代理审判员 曾飞隆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谭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