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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衛東陰謀顛覆政府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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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衛東陰謀顛覆政府案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刑二訴字[1982]25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葉衛東,原名葉冬初,男,現年四十三歲,湖南省寧遠縣人,漢族,大學文化,一九六一年參加工作,曾任大學助教,中學教員,「文化大革命」中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長沙市一中革委會副主任。

  被告人因陰謀顛覆政府一案,於一九七七年三月八日離職審查,同年十月十七日拘留,一九七八年九月三十日被依法逮捕。經湖南省公安廳偵查終結,省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移交我院審查起訴。

  現審查查明,被告葉衛東犯有下列罪行:

  一、陰謀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

  1.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葉衛東與彭少雲、郁明諫等人,密謀策劃,組織百餘名群眾,以抄「黑材料」為名,衝進省委機關,砸爛省委二辦公樓的門窗、辦公桌,搶走機密文件和資料,強行封閉一、二辦公樓的辦公室二十餘天,使省委機關工作陷於癱瘓。

  2.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葉衛東製造所謂「00l」號密令和標語口號,誣陷湖南省委和長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後「可能動用武裝」,「舉行反革命軍事政變」。煽動「全省緊急動員起來,斬斷省、市委某些人陰謀舉行軍事政變的魔手!」並油印散發至其所屬「戰團」,命令他們立即「寫成巨幅標語,於二十二日晚十二時以前貼滿街頭港尾」。同時,葉衛東還將上述內容在所屬「戰團」負責人會上進行宣傳煽動,以蒙蔽群眾,妄圖達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

  3.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上,葉衛東糾集李鐵凡等人,將中共湖南省委第一書記、省軍區第一政委張平化抓走,關在長沙市新華電影院的地下室內達十天之久,妄圖通過拘禁張平化以控制領導權。

  4.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誣陷迫害重新工作的領導幹部,圖謀最終顛覆政府。葉衛東認為時機已到,於同年三至四月,糾合李鐵凡等人,多次在夏四林家、長沙市一中等地秘密開會,策劃奪權。葉提出了「紮根於群眾,立足於基層,目標在省委,匯報到中央」等奪權的指導思想。同時,葉衛東還在一些會議上點名誣陷重新出來主持湖南工作的張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三日,在省總工會禮堂召開的所謂「新幹部座談會」上,葉衛東煽動說:「張平化是什麼人?」「他一貫是右的,一貫搞兩面派」。提出「要同張平化對着幹!」同年七月三日,他又在市總工會召開的所謂省、市工會負責人碰頭會上煽動說:「張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資派」,「我同意打倒張平化!」

  5.葉衛東積極參與唐忠富、胡勇一夥密謀策劃向省委進行「內鬥外轟」的反革命奪權活動。一九七六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他們多次策劃,由葉衛東親自率領一些人,於五月五日和十二日兩次到省委機關圍攻省委領導人,逼迫省委召開省革委全會解決所謂「組織路線問題」。為了在社會上大造反革命輿論,向省委施加壓力,葉衛東與唐忠富、胡勇串連各地、市的一些人,不顧省委制止,於五月二十五日,六月四日在省委禮堂先後召開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六月四日,調動二百多輛汽車,大搞遊行示威,散發傳單,叫嚷要「搞得張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綠洲」。葉衛東與唐忠富一夥還大肆煽動在全省「奪權」。一九七六年六月,葉衛東對各地、市來長參加「六.四」大會的一些人散布說:「一九六八年的奪權,現在又被他們奪過去了。」煽動「對各級黨委要敢斗,要善於斗」。同年六月二十日,葉衛東與胡勇帶領一伙人竄到株洲召開大會,葉在會上與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動說:「你們株洲的頭頭腰杆子不硬,得了軟骨病」,「我們今天是來給你們送鈣片、打鈣針的」。同年九月,他們又密謀策劃,葉提出「對張平化的鬥爭要升級,要打倒」,並準備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機關召開大會。由於「四人幫」被粉碎,其陰謀才未能得逞。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一九七七年葉衛東在離職審查期間,仍堅持反動立場,繼續犯罪,在室內牆上刻寫「屍骨未寒、殺妻殺子」,「右派政變」,「極右政變實可誅」等反動口號。

  二、煽動打砸搶,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

  1.製造漣源「九·九」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葉衛東背着省革籌和四十七軍,與張家政等人密謀策劃,指派柳枚青帶領二百餘名武裝人員去漣源國防工廠搞槍支彈藥。沿途搶奪民兵槍支,大搞打砸搶,打死幹部一人,打傷群眾四十一人。到達漣源後,又到處搜羅槍支、彈藥,向有關單位強借錢糧和衣物,鬧得人心惶惶。對此,漣源一群眾組織電告省革籌和四十七軍,要求把他們的隊伍「立即電調回長」。黎原軍長將電報交給葉衛東,要他趕快把隊伍調回。葉卻要柳枚青去追查打電報的事,以致造成了「九·九」流血事件,共打死十一人,打傷十二人,損失國家財產近三萬元。

  2.煽動、指使汝城、漣鋼兩起武鬥。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汝城縣彭起才、何輔志、陳斌如等人來長沙向葉衛東告狀,說他們是被趕出來的,請示怎麼辦。葉煽動說:「你們是什麼造反派,連保守派都不如,人家一打,你們就跑」。「你們是怎麼出來的就怎麼回去!「不然地盤都丟光了」。「現在是打得贏的是爺(爹),打不贏的是崽」。在葉的煽動和指使下,彭起才等人組織幾百人於七月十一、十二日持棍棒、鳥槍等分批返回汝城,占領了縣郵電局、糧站和招待所等處,第二天與另一派群眾組織發生武鬥,打了六天,先後打死十六人。

  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葉衛東多次接見漣源鋼鐵廠來省上訪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機械廠的鄭貴臨等人,支持他們聯合起來,武裝打回漣鋼去。並煽動說:你們「大膽干!」「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走」。「打它個稀巴爛再建設嘛!」在葉的指使和煽動下,徐、王、鄭等人回去後,組織兩百餘名武裝人員,於七月十六日凌晨攻打漣鋼,當場打死六人,打傷六十八人(其中重傷六人),非法關押二十九人,損失國家財產十九萬餘元,造成全廠停產一個半月。

  上述罪行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葉衛東乘「文化大革命」之機,陰謀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陰謀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武銘魁

  高石昆

  吳尚文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2)刑一字第20號

  公訴人: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武銘魁、高石昆、吳尚文。

  被告人葉衛東,原名葉冬初,男,現年四十三歲,漢族,大學文化,湖南省寧遠縣人。原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湖南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現在押。辯護人:律師鍾益勝。被告人葉衛東因陰謀顛覆政府一案,由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至五月十五日在長沙市依法進行公開審理,現查明:

  被告人葉衛東陰謀顛覆政府,圖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葉衛東與彭少雲、郁明諫等人共同策劃,組織百餘人,沖砸省委機關二辦公樓,搶走黨內文件、資料,強行封閉一、二辦公樓的辦公室二十餘天,使省委機關工作陷於癱瘓。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人葉衛東起草和刻寫所謂「00l」號密令和標語口號,誣陷湖南省委、長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後「可能動用武裝」,「舉行反革命軍事政變」。以此蒙蔽群眾,妄圖達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葉衛東糾集李鐵凡等人,將中共湖南省委第一書記張平化抓走,非法拘禁達十天之久,妄圖通過抓走張平化,以控制省委的領導權。

  一九七六年三四月,被告人葉衛東糾合李鐵凡等人,多次秘密開會,葉提出「紮根於群眾,立足於基層,目標在省委,匯報到中央」,要摘「桃子」等奪權的指導思想。同年四月三日和七月三日,葉衛東誣陷「張平化一貫是右的,一貫搞兩面派」,「張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煽動「要同張平化對着幹」,「打倒張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至十月,葉衛東夥同唐忠富、胡勇等人密謀策劃向省委進行反革命奪權活動。葉衛東親自率領一些人,於五月五日和十二日兩次到省委機關圍攻省委主要領導人,逼迫省委召開省革委全會,解決所謂「組織路線問題」。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葉衛東積極參與唐忠富、胡勇串連各地、市一些人。不顧省委制止,在省委禮堂先後召開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六月四日的大會動用兩百多輛汽車,大搞遊行示威,叫嚷要同省委負責人「堅決鬥爭到底」,要「搞得張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綠洲」。葉衛東並對各地、市來長沙參加「六.四」大會的一些人散布說:「一九六八年的奪權,現在又被他們奪過去了」,煽動「對各級黨委要敢斗,要善於斗」。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日,葉衛東與胡勇帶領一伙人竄到株洲,葉與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動說:「你們株洲的頭頭腰杆子不硬,得了軟骨病,我們今天是來給你們送鈣片,打鈣針的」。同年九月,葉衛東又積極參與唐忠富、胡勇等人策劃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機關召開大會,妄圖搞亂省委,亂中奪權。由於「四人幫」被粉碎,其陰謀才未能得逞。

  被告人葉衛東煽動打砸搶,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葉衛東與張家政等人密謀策劃,指派柳枚青帶領二百餘名武裝人員去漣源國防工廠搞槍支彈藥,以擴充武裝勢力,製造了漣源「九.九」流血事件,打死十一人,打傷十二人,損失國家財產近三萬元。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葉衛東對汝城縣彭起才等人煽動說:「現在是搞實力政策,打得贏的是爺,打不贏的是崽;你們是怎麼出來的就怎麼回去,不然地盤都丟光了。」在葉的煽動和指使下,造成了汝城持續六天的大武鬥,先後打死十六人。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葉衛東多次支持漣鋼上訪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機械廠的鄭貴臨等人武裝打回漣鋼去。煽動徐、王、鄭等人說:「你們大膽干,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走,打它個稀巴爛再建設嘛!」在葉的指使和煽動下,徐、王、鄭等人從長沙回去後,組織兩百餘名武裝人員,於七月十六日攻打漣鋼,打死六人,打傷六十八人(其中重傷六人),非法關押二十九人,損失國家財產十九萬餘元,造成全廠停產一個半月。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被告人葉衛東在一九七七年離職審查期間,仍堅持反動立場,在室內牆上多處刻寫反動詞句,繼續犯罪。

  被告人葉衛東的上列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但葉衛東在鐵的證據面前,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拒不認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葉衛東乘「文化大革命」之機,陰謀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妄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葉衛東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長 劉潛海

  陪審員 卞培根

  陪審員 張天樂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楊世皖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82)刑二字第85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葉衛東,原名葉冬初,男,現年四十三歲,漢族,大學文化,湖南省寧遠縣人。原任湖南省革籌小組成員,湖南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長沙市第一中學革委會副主任。現在押。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82)刑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葉衛東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葉衛東不服,以原判認定的事實似是而非,證據不確實;被告人沒有顛覆政府、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的意圖和行為等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被告人葉衛東,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期間,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煽動打砸搶,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群眾。

  被告人葉衛東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葉衛東與彭少雲、郁明東等人共同策劃,組織百餘人,沖砸中共湖南省委二辦公樓,搶走黨內文件、資料,並強行封閉一、二辦公樓,使省委機關工作陷於癱瘓。同年十二月二十日,葉衛東起草和刻寫所謂「001」號密令和標語口號,誣陷省委、長沙市委在一九六七年元旦前後「可能動用武裝」、「舉行反革命軍事政變」。以此蒙蔽群眾,妄圖達到推翻省、市委的目的。一九六七年元月十五日晚,葉衛東糾集李鐵凡等人,非法拘禁省委第一書記張平化,妄圖通過抓走張平化,以控制省委的領導權。一九六七年,葉衛東按其「紮根於群眾,立足於基層,目標在省委,匯報到中央;與工派既聯合又保持我們的獨立性」,「力爭多摘中、小桃子」等指導思想,進行反革命奪權活動。同年四月三日和七月三日,葉衛東誣陷「張平化一貫是右的,一貫搞兩面派」,「張平化是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煽動「要同張平化對着幹」,「打倒張平化」。一九七六年四月至十月,葉衛東還夥同唐忠富、胡勇等人密謀策劃向省委進行反革命奪權活動。葉衛東親自率領一些人,於五月五日和十二日兩次到省委機關圍攻省委主要領導人,逼迫省委召開省革委全會,解決所謂「組織路線問題」。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葉衛東積極參與唐忠富、胡勇串連各地、市一些人,在省委禮堂先後召開的所謂「促轉彎子」大會,六月四日的大會動用兩百多輛汽車,大搞遊行示威,叫嚷要同省委主要負責人「堅決鬥爭到底」,要「搞得張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綠洲」。葉衛東並對各地、市來長沙參加「六·四」大會的一些人煽動說:「一九六八年的奪權,現在又被他們奪過去了」,對各級黨委「要敢斗,要善於斗」。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日,葉衛東與胡勇帶領一伙人竄到株洲,與胡勇一唱一和地煽動說:「你們株洲的頭頭腰杆子不硬,得了軟骨病,我們今天是來給你們送鈣片,打鈣針的」。同年九月,葉衛東又積極參與唐忠富、胡勇等人策劃準備在十月十一日再到省委機關召開大會,妄圖搞亂省委,亂中奪權。由於「四人幫」被粉碎,其陰謀才未得逞。

  被告人葉衛東煽動打砸搶,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葉衛東與張家政等人密謀策劃,指派柳枚青帶領二百餘名武裝人員去漣源國防工廠搞槍支彈藥,以擴充武裝勢力,製造了漣源「九·九」流血事件,打死十一人,打傷十二人,損失國家財產近三萬元。一九六八年六月中旬,葉衛東對汝城縣彭起才等人煽動說:「現在是搞實力政策,打得贏的是爺。打不贏的是崽;你們是怎麼出來的。就怎麼回去,不然地盤都丟光了」。在葉衛東的煽動和指使下,造成了汝城持續六天的大武鬥,先後打死十六人。一九六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葉衛東多次支持漣鋼上訪的徐清伯、王月清和湘中機械廠的鄭貴臨等人武裝打回漣鋼去。對徐、王、鄭等人煽動說: 「你們大膽干,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走,打它個稀巴爛再建設嘛!」在葉的指使和煽動下,徐、王、鄭等人從長沙回去後,組織兩百餘名武裝人員.於七月十六日攻打漣鋼,打死六人,打傷六十八人(其中重傷六人),非法關押二十九人,損失國家財產十九萬餘元,造成全廠停產一個半月。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被告人葉衛東在一九七七年離職審查期間,仍堅持反動立場,在室內牆上多處刻寫反動詞句,繼續犯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葉衛東,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大肆製造反革命輿論,組織策動幫派勢力,陰謀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製造、指使武鬥,鎮壓幹部和群眾。被告人葉衛東的行為,無論按照我國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我國現在的《刑法》,都構成了犯罪。大量的書證、鑑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都充分證明,葉衛東所犯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葉衛東上訴提出原判認定的事實似是而非,證據不確實,沒有陰謀顛覆政府、篡奪湖南省黨政領導權的意圖和行為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之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82)刑一字第20號判處被告人葉衛東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判決。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 判 長 賈鳳樓

  代理審判員 謝海元

  代理審判員 曾飛隆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譚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