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核復順天府咨呈永清縣呈嗣後文武舉貢生監有犯應照平人一體辦理並一切審判手續得重人道而尊法權
外观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14日 1912年5月1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十六日第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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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順天府咨呈。據永清縣呈。稱嗣後文武舉貢生監有犯。應否照平人辦理。抑照舊。詳請革除歸案訊辦。咨請核復等情到部。現在國體改建共和。凡我人民一律平等。初無階級之區分。況新律既巳頒行。舊例當然廢止。所有從前文武舉貢生監有犯。自應照平人一體辦理。惟須文明待遇一切審判手續不得仍前專制。以重人道而尊法權。即便飭遵。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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