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令京外各該司法衙門一體自接到或按照事例應能接到政府公報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新刑律及修正牴觸各條
外观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8日 1912年6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初八日第三十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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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三月初十日 大總統令:「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頌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此令。」三月三十日前法部擬呈修正新刑律與國體牴觸各條,奉 大總統批:「據呈已悉。所擬刪除條款字句,及修改字面各節,既係與民國國體牴觸,自在當然刪改之列。至暫行章程,應即撤銷,由該部迅速通行京外司法衙門遵照。此批」等因。此項新刑律及修正牴觸各條,既未另定施行日期,自應以公布之日為施行期。但全國交通未便,不得不分別辦理,均應自接到或按照事例應能接到《政府公報》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斷難任聽各省自定施行期日,致滋歧異。為此,通令京外各該司法衙門一體遵行,並將該號公報及前法部頒發新刑律期日,申報可也。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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