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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令京外各该司法衙门一体自接到或按照事例应能接到政府公报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新刑律及修正抵触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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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8日
1912年6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六月初八日第三十九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6月8日)

  查三月初十日 大总统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颂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馀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此令。”三月三十日前法部拟呈修正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条,奉 大总统批:“据呈已悉。所拟删除条款字句,及修改字面各节,既系与民国国体抵触,自在当然删改之列。至暂行章程,应即撤销,由该部迅速通行京外司法衙门遵照。此批”等因。此项新刑律及修正抵触各条,既未另定施行日期,自应以公布之日为施行期。但全国交通未便,不得不分别办理,均应自接到或按照事例应能接到《政府公报》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断难任听各省自定施行期日,致滋歧异。为此,通令京外各该司法衙门一体遵行,并将该号公报及前法部颁发新刑律期日,申报可也。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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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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