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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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九條之不為告發罪,以職務上明知他人貪污有據,為構成要件之一,辦理會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無由知有貪污情事者,自無從成立該條之罪,但其職務上有無明知之機會,則屬事實問題,應依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