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7 頁 | |
懲治貪污條例第九條之不為告發罪,以職務上明知他人貪污有據,為構成要件之一,辦理會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無由知有貪污情事者,自無從成立該條之罪,但其職務上有無明知之機會,則屬事實問題,應依實際情形定之。
←司法院院字第27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7 頁 | |
懲治貪污條例第九條之不為告發罪,以職務上明知他人貪污有據,為構成要件之一,辦理會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無由知有貪污情事者,自無從成立該條之罪,但其職務上有無明知之機會,則屬事實問題,應依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