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謂審判,指起訴後法院之審判而言,檢察官暨司法警察官之偵查犯罪行為,不能包括在內。